厦门中院率先全省推行刑事被告人出庭可不穿囚服
N见习记者江荣义通讯员郑金雄文/图
本报讯
人们的思维中,犯人“过堂”受审都是穿着标有特殊符号的囚服上庭。昨日上午,毒贩龙某、刘某却穿着短袖T恤出现在厦门市中级法院的审判法庭,他们的出现立刻吸引了旁听人员一阵不小的骚动:因为他们竟然不是穿着人们熟悉的浅兰色或灰色囚服,而是穿他们自己的衣服。
据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涉案高官,比如韩桂芝、胡长清出庭时都没有穿囚服。 但被告人“自由着装”作为一项制度,在全国并不多见。厦门中院的这项改革得到厦门看守所的支持。今后,自由着装出庭的“特殊待遇”将惠及在厦门市中级法院“过堂”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当然,被告人不能穿得邋邋遢遢,而应当选择正规的服装。毕竟法庭是庄严的场所。
不穿囚服出庭,被告认为可缓家属的心情
在法庭上,穿着自己服装的刘某神态平静。检察机关当庭宣读了起诉书:今年1月8日晚上6时许,龙某在刘某陪同下,携带一包海洛因乘出租车由安溪赶到集美火车站附近,正准备以2.5万元转手时,被警察当场人毒俱获。经鉴定,两人携带的这包白色粉块净重106.70克,确实含有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贩卖毒品罪,两人是共同犯罪。
龙某起初对指控“有意见”,他认为自己只是帮忙携带物品,而并非贩毒。经检察官当庭教习法律后,龙某又承认,自己确实收了“老板”每月1500元的工资,受雇帮忙贩毒,案发当时也知道携带的那包物品就是“白粉”。
被告人刘某告诉记者,如果穿着囚服出庭,让旁听的家属见了肯定会很不舒服。穿着自己的衣服,感觉好多了,家人看了也会觉得好一点。其实,他早想提出穿自己的衣服出庭受审,但是始终没敢说出来。早晨,当看守所警察征求他的意见时,他立刻表示要穿自己的衣服。
权威声音:
刑事被告穿自己衣服出庭受审可体现无罪推定精神
厦门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黄小民告诉记者,根据公安机关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在押人员的被服统一由看守所配发。为整齐清洁和便于识别,制造的被服是统一式样、统一颜色、统一标记。所以,在以往的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大都穿看守所统一服装出庭受审,这些统一服装通常都印有看守所的名称,诸如“某看”等字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著名的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这个规定就是说被法院判决有罪前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而被推定无罪的意思就是法院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未受到指控的人一样,享受相同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一些权利,诸如人身自由等受到限制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受的权利与正常人无别。
可是,刑事被告人穿着这种倾向标志十分明显的服装出庭受审,留给人们和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则是不可避免的,至少人们无法由此产生出一种“无罪”的认识。所以,让他们有权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这是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当然也符合世界司法的惯例。
厦门中院在司法实践中推行这种的措施,目的是进一步强化法官的无罪推定意识,同时,想告诉民众,无罪推定的受益者,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而是社会的全体公民,因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是刑事诉讼潜在的主体,都有可能因为某个原因而进入到刑事诉讼的流程中,这样无罪推定实际上反映了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这样的符号性措施无疑将有利于民众对无罪推定立法本意的正确理解。
是尊重他人人格的一种表现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认为,犯人在法院还没有定罪之前,只是犯罪嫌疑人,不是有罪之人。法院让被告人自主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顺应了世界司法的惯例,也是尊重他人人格的一种表现。从国际范围看厦门中院的这项改革和国际做法是比较接近的。从细节表现出来,体现在小动作上,但哪怕从形式,也是迈出坚实的一步,符合社会潮流,可以说是细微之处见真情。
除去囚衣相对于封建时代废除 “刺字”
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郭宏清律师认为,作为犯罪嫌疑人,庭审不穿囚衣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而将人文关怀融入司法办案,体现出的是一种司法进步,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趋向。因为,只有高度重视人的权利和自由,用人文主义、人道主义、人本主义来进一步变革中国的司法制度,才能形成文明、民主、公正的司法体制,才能彻底改变封建社会野蛮司法带来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不穿囚衣,代之以平常衣服,是尊重其合理意愿的表现。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真的犯罪,从其个人意愿来说也是不愿意被“标签化”的,虽然这种穿囚衣的“标签”相对于封建时代的脸上“刺字”已经有所进步,但因为这种“标签化”对其来说仍然是痛苦的,对其庭审被控诉时的恶劣心境来说是“雪上加霜”。触犯刑法固不能不惩罚,但这种惩罚却不包括要对其进行“心罚”,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甚至还要尽量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压力,使其能“宁静”地接受审判、失去自由或走完人生的最后路途。
相关链接
国外被告人出庭着装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它还提出一个“非绝对必要不得使用”的原则,即除非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避免对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才可采取审前羁押、使用戒具等措施,否则,能保释的就得保释,能不用戒具的就不用戒具,总之,是要使被告人的尊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勒令被告人穿特定囚服出庭,不符合“绝对必要”的原则;因为,他穿自己的服装出庭,一点都不会妨碍开庭,不会影响审判质量。
在法庭上允许被告人穿自己的服装,是国际通例。在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等地,有时甚至连谁是被告、谁是律师都不易分清,因为他们都西装革履地坐在一起。在一些国家,为了强调被告方和指控方的“平等武装”,检察官出庭也不统一着装。这样,被告人和检察官都有可能穿同一颜色的服装,不细听发言,还真难辨明彼此身份。(据新京报)
看守所的被服管理制度
一、在押人员的被服统一由看守所配发,统一式样、颜色、标记。
二、被服发放标准:单衣、单裤、单鞋、内衣、内裤,第一年两件,以后每年一件,棉衣、绒裤每两至四年一件,棉被、毛毯、枕头,每四至六年一件;罩衣、裤子每年一套。
三、在押人员的被服应以夏季和冬季为区分发放两次。新入所的在押人员,按入所季节随时发放(随身携带的内衣裤,新净的允许使用)。发放被服时,要由看守所干警亲自掌握,详细登记和填写《在押被服卡》。
四、在押人员出所时,被服一律收回,内衣、鞋裤可不收回。没有衣服更换的,经领导批准,可发给新衣服一套。
五、设立被服修补组,对破损的被服及时拆洗修补以保持整洁,延长使用期限。
六、被服的领取、发放和保管实行专人负责,每月上报一次。
七、每次收回的旧品要洗净晒干,尽量做到修旧利废,节约开支,确实无法使用的要捆好,不得乱丢,集中处理。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运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的政府的独立、自治的主体地位。虽然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受益者主要是已经进入刑事程序、正在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它同时也要求阻止政府随意决定开始刑事追究、无根据地决定采取程序外的措施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这一原则的确立不仅仅带动了整个刑事程序的法治化和民主化,而且对于提高公民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保护个人不受政治权力干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说,无罪推定不仅仅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更是一项关系到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政治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