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香港影视演员张柏芝起诉广西某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侵权一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4月10日上午,江苏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张柏芝胜诉获赔100万元。
2005年9月15日,张柏芝的委托代理人在无锡某超市发现,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公司生产和销售的3种产品的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张柏芝的肖像。 张柏芝因此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律师起诉该美容公司,指控其侵犯肖像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无锡市中院依法受理了这起迄今国内赔偿金额最大的肖像权纠纷案。
被告认为,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受其委托,与张柏芝签订了由她担任产品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合约,其使用原告张柏芝的肖像用于商品宣传,是依照本公司与索芙特公司的合约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其曾委托索芙特公司与张柏芝签订了广告合约,有权使用张柏芝肖像,但被告就该项主张仅提供其单方面委托书,该委托书只有索芙特公司名称,没有索芙特公司公章,也没有索芙特公司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被告与张柏芝之间存在肖像使用的合同关系。
其次,根据张柏芝与索芙特公司签订的由张柏芝担任索芙特美体瘦身系列产品和洁护肤系列产品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合约中,本案所涉的3种产品均不属合约中约定可以使用张柏芝肖像的产品之列。即使被告与索芙特公司存在委托关系,被告在上述3种产品上使用张柏芝肖像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侵害张柏芝肖像权的行为。法院依此作出以上判决。
(苏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