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海生源大学生留沪需过4关
早报记者 韩晓蓉
上海市教委昨天发布了“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市教委明确表示,如果递交的申请材料出现弄虚作假,则取消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
据了解,申请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三、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与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本市农村镇校任教”和自主创业等)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5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
其中对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有一定的学业要求,须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外语能力要求是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外语专业不作要求)。计算机能力要求是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具体要求是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所学专业属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不作要求;毕业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不过,对于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或者因“支边”、“支内”父母一方户口由上海迁出的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应届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完整递交申请表、就业协议书、成绩单、外语计算机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市教委要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此外,递交的申请材料如出现弄虚作假,则取消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
受理地点设立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截止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审核结果在受理截止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