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3岁的男孩强奸了同村14岁的女孩。女孩家人报了案,然而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男孩很快被放了出来。女孩家人愤而诉诸法院,法院判男孩赔偿女孩医药费。可是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这名未满14岁、身高1.7米、体重百来斤的男孩竟夜闯女孩家,将女孩的母亲活活捅死……血案发生后,男孩仅被处劳动管教1年零6个月。
这起涉及未成年人凶杀案,对凶手的处罚引起了人们的争议,法律界也有不同声音……
争论一 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
按照年龄,赵力宝还是个孩子,施暴之后还报复杀人,令人发指!而法律对其仅处以十几个月的劳教,引起了坊间的争议。
有人认为,对赵力宝这样恶性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只会埋下更多的定时炸弹。为了惩治犯罪,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有舆论认为,今年1月23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慎用刑罚,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今后少年强奸幼女合法化了吗?幼女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如何看待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
争论二 “新司法解释”放宽了惩罚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少年人犯罪所受惩罚再次降低。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物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等。
争论三 “刑事责任年龄应降低”
有部分法律界人士表示,如上这些规定,容易对犯罪造成纵容。应该针对目前少年犯罪大量增多的情况,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从而达到打击犯罪、维护公民人身安全的目的。“对少年犯罪,只要所犯罪行社会危害严重,也应该用重典!”
广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目前出现了少年犯罪的始发年龄提前、犯罪率在上升、罪行成年化的主要原因,是少年生理和心理的成熟时间,与以往相比已经提前。钟闻东认为,如果不对这些少年犯罪从重处理,只会纵容犯罪。因此,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争论四 “生理早熟,心智成长滞后”
少年成熟时间提前了吗?对此,广州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精神心理科主任潘集阳表示,要确定少年成熟的时间是否提前,应该有一个客观的指标。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的情况比较复杂,标准还很难确定。在没有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之前,很难给少年成熟时间是否提前下定论。
广州市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雪认为,“赵力宝强奸杀人”案所显示出的问题,并不说明少年的成熟提前,而恰恰说明他们的(心智)远远未成熟。陈雪认为,我国刑法确定的14岁、16岁、18岁三条线来确定一个正常人的刑事责任,是非常慎重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争论五 不修改法律 有无良方?
如果不修改法律,用什么方式来解决少年犯罪增多的问题呢?陈雪认为,应该充分发挥教育的作用,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将这些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市人民政府特约教育督导员李伟成表示,要解决少年犯罪问题,必须加强社会教育。李伟成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当中,学校和家庭都侧重于应试教育,缺少对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而作为两者连接点的社会教育,更是严重缺失。
羊城晚报
强奸
路边突袭暴奸14岁女孩
38岁的宋惠丽是黑龙江省巴彦县人,离婚后带着14岁的女儿明芳改嫁给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的农民于成义。因为家里经济拮据,明芳辍学在家务农。
2004年7月27日中午,明芳独自一人骑着自行车去邻村的舅舅家。当她骑到一处公路的转弯处时,突然从路边窜出一个人挡住了她的车子,她定睛一看,原来是同村的男孩赵力宝。赵力宝一把将明芳从车上拽下,就往苞米地里拉。明芳拼命反抗,哪知道赵力宝对她的头部一顿乱打,并趁机蹂躏了她。发泄完兽欲赵力宝恶狠狠地说:“你要敢说这事,我就整死你!把你全家都杀了!”身心的重创令这个14岁的农村女孩羞辱难当,家人反复追问,明芳才哭着讲述了发生的一切。家人立即报案。当天下午,公安人员在后山将正在放牛的赵力宝抓获。赵力宝供认了自己强奸明芳的事实。
法庭
刑事免责判他赔9000元
赵力宝被派出所带走的第二天,赵力宝的父亲便托人到明芳家想“私了”,遭到拒绝。而实施强奸的赵力宝很快就被警方放了出来。原来,经公安机关调查,赵力宝户口上的年龄仅为13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属无刑事责任人。明芳一家闻讯悲愤不已。
2005年2月1日,明芳母女上法庭状告赵力宝,要求其赔偿明芳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通河县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赵力宝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其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强奸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21元,由其法定监护人履行。
报复
入室19刀捅死女孩母亲
13岁的赵力宝,家境殷实,父母对他是百依百顺。他初中没念几天就整天和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还常常偷看黄碟。
法院的判决书下达后,赵父气得天天数落赵力宝,骂到情急时竟说:“有能耐你强奸完明芳你把她弄死呀!”一席话让赵力宝血往上涌,他想上次被抓进派出所不也放出来了吗一个罪恶的念头产生……第二天傍晚,赵力宝就悄悄到明芳家踩点。
9月26日晚,赵力宝从没有插销的窗户进了母女俩的卧室。借着月光,对着宋惠丽的脖子就是一刀。接着,杀红了眼的赵力宝一刀一刀地挥向毫无反抗能力的宋惠丽,脖子、前胸、后背……(后来经法医鉴定,宋惠丽身上的刀伤竟有19处。)
结局
逃避赔偿只劳教18月
案发第三天,警方将躲在一家旅馆里的赵力宝抓获。赵力宝对自己夜闯明芳家,杀死宋惠丽的事实供认不讳。
赵力宝杀人后,赵家人对赵力宝强奸赔偿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随后迁居他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下来后,由于赵家已搬走,法院以明芳的继父不是其法定监护人为由,称无法执行判决。
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动管教1年零6个月。(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