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教授和反商业贿赂风暴
2005年8月16日和11月25日,中纪委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就商业贿赂以及相应的行业自查问题邀请有关部委的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研究。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根据此前的调研结果,中央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同时将负责单位从原来的18个增加到22个。
2006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在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再次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明确批示要依法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这场反商业贿赂的风暴,源自2005年被曝光的一起案件,以及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的两份报告。
根据美国司法部于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PC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诱使这些医院购买其产品,结果赚取了200万美元。这家美资企业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违反本国《反海外腐败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同时也严厉处罚所有当事人。
此事经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并惊动了中央。
正在对商业贿赂问题进行调研的程宝库迅速写就了《德普案暴露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和《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七项具体建议》。这些研究成果以报告的形式在内刊上发表,并最终引起了国家高层的关注。
2005年7月底,胡锦涛总书记就此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对此拿出解决方案。反商业贿赂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并由此加速。
刻不容缓
记者在一个早春的夜晚拨通了程宝库教授家的电话,接电话的正是他本人。电话那端的声音相当疲惫,程宝库说,一直忙着反商业贿赂的事,还要兼顾学校里的工作,他已经体力透支了。
程宝库是河北省武强县人,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一直从事国际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等领域的研究与教学工作。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理事。
程宝库表示,商业贿赂现象目前在我国非常严重,而且泛滥至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为许多行业市场营销中的“潜规则”。
他的调查结果令人震惊:商业贿赂行为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尤以医疗卫生、基建、政府采购和金融等部门最为严重,由此造成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其所派生出来的重大腐败案件比比皆是。同时,对100多人的问卷调查显示,50%左右的人认为“中国的商业贿赂情况十分严重”。
来自商务部的统计同样触目惊心: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商业贿赂,指的是为谋取商业利益而发生的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回扣和手续费、礼品和礼金、以购代贿、以赌博输钱代贿、以提供消费项目代贿等。通常,行贿受贿双方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会不断使用新的贿赂方式,而且手段越来越隐蔽和诡秘,致使商业贿赂与朋友间往来难以区分。
八大危害
程宝库表示,商业贿赂发展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危害到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廉政制度。他同时总结出了商业贿赂的八大害处:
一、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使在经营中坚持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发展。
二、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造成物价虚高。当前,我国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普遍虚高,其中很大一部分被用来支付给予医院采购主管人员的高额回扣,提高了医疗费用的成本,并转嫁到患者身上。
四、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就是一个典型范例,案件中共有600多个涉案人员被审查,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五、出于掩盖违法行为的目的,行贿的经营者做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其中通过权力接受了贿赂的人员尝到甜头,有可能依仗已有的雄厚财力,为保官,或为谋取更大权力得到更大更多的商业贿赂,开始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感情投资,从而严重破坏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七、严重削弱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特别是那些依靠商业贿赂中标的大型公路和市政项目,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豆腐渣”工程,使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大打折扣。
八、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也使一些外国人产生中国人不守规矩的错误印象。特别是当外资企业或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外国被查处而在我国得不到法律制裁时,这种正反效应将严重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并非易事
虽然中央整治商业贿赂的决心相当大,但在商业贿赂如此严重的情况下,整治也并非易事。
程宝库告诉记者,他认为最主要的困难有二:
一是各个阶层对反商业贿赂的信心存在分歧,很多人持观望态度。毕竟商业贿赂存在不是一天两天了,也不是个别行业或单位的问题,要动员大多数人起来抵制几乎成为一种风气的商业贿赂,是存在难度的。
二是法律不健全。程宝库认为,“德普案”说明在医疗行业的贿赂已经形成潜规则,而这些潜规则已影响到中国的经济秩序。但这些案件中行贿的跨国公司受到母国法律处罚(如在德普案中德普公司的母公司——DPC公司要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交纳总金额超过479万美元的处罚),而牵涉的中方人员迄今没有公开信息显示受到了中国法律制裁,说明中国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
事实上,我国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并非一片空白,但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其中最大一个问题,是众多执法机关和部门均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互相冲突,处处留下空隙,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例如刑事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督部门间在对商业贿赂的监管上衔接不严密。商业贿赂行为被分为“构成犯罪”与“不构成犯罪”两种,具体到一起商业贿赂行为,归谁管辖关键在于认定它是否“构成犯罪”。
但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数额较大”作为标准,这一标准显然不够确定。这就导致了我国刑事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督部门之间在对商业贿赂管辖权上的冲突。
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冲突,一些行政监督部门也可能对商业贿赂案件采取不介入的态度;而公安、检察机关因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多不知情,因此造成了多头监管、却又谁也不管的局面。
导致我国商业贿赂严重泛滥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在我国目前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中,对控股人应负有的责任没作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控股人对其控制的企业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采取纵容、遮掩或默认的态度,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再一个原因就是在我国目前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中缺乏会计制度立法的有力支持。尽管我国《刑法》第161条也规定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但这一条款的制定显然是出于保护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以其作为反商业贿赂立法的会计基础远远不够。
程宝库表示,商业贿赂的泛滥严重妨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已到了必须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时候了。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除《刑法》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现象也有一定的规制;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于1996年11月15日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也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2005年12月18日,“反商业贿赂立法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在南开大学召开,来自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清华大学等单位的知名专家学者、企业代表齐聚一堂,共同研讨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大计。
程宝库的建议是,这部法律首先应当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其次,要明确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并建议由中央和省(直辖市)级主管机关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商业贿赂行为专门管理。
再次,建议在立法手段上避免商业贿赂变换形式逃脱处罚的可能性。可将一切因商业交易而产生的不当利益都纳入商业贿赂的范畴,然后再对不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加以排除。
他同时建议增加对公司会计账目管理方面的责任规定以及奖励举报制度。并改变市场监管方式。明确规定反商业贿赂的主管机关可以通过发展“线人”对市场进行主动的监测,这可大大增加反商业贿赂法的威慑力。此外,建议明确规定“潜在利益”损失赔偿制度并制定我国的海外反腐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