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2日电 近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和房产住宅局将联合整治出租房屋市场,依法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有力打击利用出租房从事的违法活动。依照自今年3月1日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除营业性的旅馆业以外,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租赁房屋当事人双方要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与公安机关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
哈尔滨市公安局和房产住宅局将搭建信息平台,建立协管机制,经常性地开展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及时清除治安隐患。清理、整治和查处的重点是出租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治安责任登记手续的、非法转租房屋的、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件或法律限制租赁房屋而出租的、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对逾期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拒不办理《房屋租赁证》、不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和不申领《暂住证》的,视为非法租赁房屋,公安部门将依照自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于出租房屋没有办理登记备案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7到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备案,并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承租人属暂住人口的,要同时申领《暂住证》。
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所租赁的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不得从事赌博、卖淫、嫖娼、盗窃、窝赃、诈骗、制假贩假等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立即注销《房屋租赁证》,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东北网-黑龙江晨报)[编辑: 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