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三亚讯(记者林春宏)三亚市政府河东区管委会及月川居委会在没有出具任何有效法律处罚书的情况下,将三亚市月川居委会四队残疾农民林家杰自家林地围墙及建了一半的房屋强行拆除(本报曾作系列报道)。日前,林家杰将三亚市政府河东区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 4月1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判决三亚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林家杰的围墙及在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1月1日,三亚市河东区月川村联合体罗应忠、陈清忠等5人与三亚市河东区月川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位于现三亚市凤凰路海航旅游学院旁的辽家量红土坡地约100亩种树,后林家杰在该承包地上种植桉树约10亩。该地块为三亚市月川居委会集体所有,现为三亚市城市规划区。2002年,林家杰未经审批许可,在该林地上建起围墙,2005年10月又在该林地上建房,同年10月19日,三亚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向林家杰发出通知,限令林家杰在三天内自行搬迁拆除完毕。10月20日,三亚市月川居委会在该林地围墙上张贴公告,告示未经居委会批准不得在该地上建房。10月28日,三亚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强行拆除林家杰在该林地上的在建房屋和围墙。
另查明,2005年5月18日,三亚市城市管理局将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权力委托给三亚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并签订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
法院认为,林家杰未经审批许可,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新建围墙和房屋,违反了规划法有关规定。三亚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不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也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委托,对林家杰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系超越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三亚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在对林家杰作出强制拆除行政处罚前,未向林家杰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申辩、陈述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决三亚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原告林家杰的围墙及在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驳回林家杰关于将围墙和在建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