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不得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不得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并且,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本报讯
(记者吴倩)昨日,保监会正式对外颁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出招整肃百万保险营销大军。据了解,该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等问题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已达146.8万人,但持证率只有77.35%。
针对这一现象,《规定》明确指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先要通过考试取得保监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要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主动向客户出示“展业证”。
另外,参加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同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在对保险营销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严格限定的同时,《规定》重点强调了营销员对保单除外责任、犹豫期、退保条款,特别是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说明义务,并对市场反映集中的21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跟征求意见草案相比,《规定》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取消了“诱导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或者伪造体检结果的”这一事项。(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