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区某银行前职工杨某多次敲诈银行行长和副行长,甚至带上了匕首、钢珠枪。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对其判刑4年。
2003年2月,杨某在大港区某银行辞职,该行以买断工龄的形式给了他6万元。2003年9月至2005年5月间,杨某或面谈,或发短信,还带上匕首和钢珠枪,多次威胁恐吓该行行长。 前后共勒索行长张某6次,得款10万元,勒索副行长王某,得款1万元。审理中,杨某辩称,不应当把他向张某索要的10万元均认定为非法所得,而应视为辞职补偿。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辞职时,经行务会研究决定给其6万元作为辞职补偿,杨某也亲自书写了辞职书,故自其辞职之日起,杨某和银行之间以及与张某、王某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了。此后,杨某向两位行长索要钱财已经不具备合法性了,而且还使用了威胁恐吓的手段,故做出如上判决。记者高立红实习生岳天晶通讯员刘虹/城市快报
<责任编辑:张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