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 卢萍 通讯员 于江 报道
昨日,记者从南京市文物局获悉,为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文物,南京市公安局与市文物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和非法买卖地下文物的通告》。
《通告》指出,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发现地下埋藏的文物,未经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施工,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私自藏匿;不得阻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依法保护文物的职责。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对保护文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公安局和市文物局还公布了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文物局8369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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