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4月12日电(记者 代群)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了解到,日前该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安徽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助理调研员兼安徽婚姻收(送)养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230名被收养孩子的收养费炒股一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在2003年10月14日至2004年1月7日间,刘某在担任安徽婚姻收(送)养服务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因该中心财会人员辞职,由开票员余某某代收230名被收养孩子的收养费,共计163500元。刘某要求开票员将收取的现金交给自己保管,并写收条给开票员。此后,刘某将其中的110800元用于个人买卖股票,进行营业活动直至案发才归还全部公款。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出,刘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