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4月11日电(记者郭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李文涉黑犯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主犯李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11月以来,李文纠集刘波、刘军、蒋文岭、李小芬、周明军、杜万春以及李勇、任昭义、邹禾、陈向阳(均另案处理)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等地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形成以李文为组织、领导者,以刘波、刘军为骨干成员,蒋文岭、李小芬、周明军、杜万春及李勇、任昭义、邹禾、陈向阳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李文通过订立组织纪律,安排其成员集中住宿等形式,加强对组织成员的领导和控制;为壮大组织实力,采取在九龙坡区前进支路“极地酒廊”充当“黑保安”及垄断夜市商摊生意等手段,聚敛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通过实施有组织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5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李小芬、刘军、周明军及任昭义等人在“极地酒廊”楼下的夜市商摊,因琐事与顾客时弘发生争吵,李文得知后赶到现场,持砍刀砍杀时弘同伴谢华,周明军、任昭义等人也参与砍杀,谢华当场死亡。
据悉,主犯李文被判死刑的同时,其余六名同犯分别被判处八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判决案犯赔偿被害人及被害死者亲属11035元至141404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