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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交通救助基金,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相关条例下月施行,省人大代表紧急建议迅速建立基金避免机构缺位
本报记者 曾璇 童雯霞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不论是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省的条例,都明确地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虽有法可依,“基金”却还是“只闻其名,不见其影”。昨日,广东省人大代表陈华伟向省政府提出闭会期间的紧急建议:迅速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多方筹集资金。
围绕如何筹集资金、基金成立后的运作及管理,各方也热议不断。
现状忧心
空白!省市基金还在纸上
“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可能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眼看离“交通安全条例”实施只剩20天了,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还没跟上,省人大代表陈华伟有点急。
“我是数次亲身感受过没有‘基金’的弊端啦!”陈华伟是一家公司的老总,几次遭遇员工出车祸要公司垫钱“救命”的事。某次,一员工被一部报废车撞致肝脏破裂,司机逃匿,送到医院,没交钱不救治,公司迅速拿出十万元,这才救回了该员工性命。
“车祸受伤的救治时机,很可能是以秒计算的。”陈华伟说,实际上,许多车辆并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酿成事故,经济情况差的,无法为伤者支付医疗费,甚至肇事后逃逸,给医院救治伤者带来了巨大困难。当然,这也不能全怪医院,因为现在医院也要讲经济效益;如果让政府垫,又不太可行;让伤者自筹或是肇事者赔,容易延误时机,造成永远的遗憾。
毕竟生命是第一位的,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据了解,“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本省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但是,直到现在,除惠州今年初出台一个相关“办法”外,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都没有成立!代表认为,法律、法规在施行或即将施行,而在其中承担着重要作用的机构却不存在,将会出现法律上的空白,这将严重地影响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
资金揪心
尝试!拍卖吉号助推基金
广开门路多方筹资,望省府尽快主导建立各级机构
广东是经济大省,也可以说是事故大省。据统计,自2000年起,广东连续多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过万,去年首次低于一万,摘掉了交通死亡“万人大户”的帽子。然而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远不止此数。
代表在建议中指出:人命关天!救治伤者,将损失减到最低,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中之重。但在实际情况中,逃逸、无钱医治情况不少,单深圳市从2005年5月至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就达405起之多,使得伤者的生命难以得到保障。
为此,代表建议:省人民政府应尽快主导建立全省各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同时,广开门路,多方筹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所需的资金。代表建议,除政府拨出专款作为启动资金、广泛发动社会捐助外,也可以根据广东实际,拍卖机动车牌“特殊”号码。
陈华伟代表认为,这与封建迷信无关。“车主买个自己喜欢的号码,图个好意头,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现在移动、电信等部门都有类似做法。”“只要规范管理,拍卖所得全部归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非常合理,必然得到群众的认同。甚至还是社会财富的一种有力调节。”
据了解,广州正计划于本月底恢复“暂停”一年多的有偿选号,市民普遍反映良好。而深圳前些年推行过的机动车“特殊”号码拍卖活动,收入人民币数亿元。
代表建议现在率先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之后出台有关规定,再向全省推广,让交通救助能惠及大批人群。
受益开心
多赢!医院病人吃定心丸
非广州户口可否救助?基金管理细则还需细思量
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多赢!
目前不少医院承担120急救工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伤者会被就近送入医院。本着“治病救人”的方针,医院必须无条件救人,出院后结账,无须伤者先交押金。来自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广州市人大代表潘小平说,她所在的医院经常为这样的“无名氏”埋单,因为一旦遇到肇事者逃逸、病人来自贫困家庭等情况,医疗费只能“入”医院数。
潘小平说,“无名氏”的账单不仅没有收入,还要医院支出,这对被推向市场的医院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医院而言,是吃了一颗定心丸”。
“如果建立基金,对病人也是福音。”潘小平说,遇到无人埋单的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治,从低水平医疗的角度来说,不会影响基本救治,但从理论上而言,还是会影响治疗水平,如一些技术含量高的检查会做不了。
市一医院曾为因交通事故而无钱医病的伤者举行过捐款,但“杯水车薪”,据介绍,有一些“幸运”的病人经过媒体报道后会得到社会的救助,“可以救一两个人,但面对众多类似的伤者,医院和社会都有心无力”。
基金建立极有必要,但潘小平还是有一些担心。“基金如何使用和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用的问题,值得考虑。”潘小平解释,比如经过几届人大代表努力后推行的重症救治基金,条件严格,使用范围窄,其中“广州市户口”就成为门槛,但许多出交通事故的人,并不具本地户口。因此,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还需好好考虑。
继续关心
基金监管尚有争议
立法和建立有不少细节未定,管理者定位有待厘清
基金的建立及监管,还有许多可探讨之处。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相关的基金筹集及监管,还在等待国家上位法作出有关规定。来自法律界的省人大代表江波则指出:如何加强基金监管,必将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有不少人担心拍卖吉祥号衍生出来的“商机”,会滋生腐败。
随之而来的,还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人们在基金问题上的目光更为关切“先立法还是先立基金”?基金如何建立?如何管理?由谁管理?如何使用?广东合众律师事务所陈震律师认为,有这一系列敏感问题是造成“基金”“难产”的原因。在他看来,由于涉及到审批,因此立法与建立应当同时进行。“审批权”应该在基金的管理者手中,该管理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行使权力。图:交通事故要人救,更要有制度救 叶健强 陈秋明/摄
链接
交通救助基金法规已经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
第四十九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五十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肇事者逃逸的,死亡丧葬费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侯颖/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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