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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鲁迅故里广场的景墙。 陆志新摄
浙江绍兴鲁迅故里广场,一面3米多高的景墙上印着大幅雕像:鲁迅先生手持香烟,凝视远方。3年多来,这幅图已成为绍兴的象征。但《鲁迅》版画的作者、中国美术学院教授李以泰去年起诉称,该景墙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如果侵权成立,这面著名的景墙就可能被拆除。这桩官司被媒体评为“中国文坛八大名案”之一。文化部还将其评为200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侵权名案。
日前,在浙江省高级法院的主持下,该案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向李以泰书面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5万元;被告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则可以有条件地保留景墙,但必须在墙上刻上作者署名并指明参考了李以泰鲁迅版画作品。
版画修改后被广泛使用
1974年,李以泰根据鲁迅1928年致韦素园的信中语意,长久酝酿,数易其稿,终于创作出了《鲁迅》版画作品,并先后在《杭州日报》、《浙江日报》、《人民日报》上发表。30年来,成了全国各类鲁迅形象作品的最具有代表性的作品。
2002年6月,绍兴市政府组建国有公司鲁迅故里有限公司。同年9月,鲁迅故里公司登记成立。由其委托杭州雁南公司设计的景墙也完成,该景墙右面大幅画面即采用了李以泰《鲁迅》版画的形象。这一景墙图案随后被绍兴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旅游局委托浙江高速广告有限公司等浙江知名广告公司在浙江地区进行宣传,景墙图案被作为“鲁迅故里”的标志性图案在绍兴、杭州、及沪杭甬高速公路上广泛复制使用,还被用在公交卡、景点名片上。
起诉要求保护著作权
去年7月,李以泰将文旅集团、浙江高速广告公司、故里公司等10被告告上法庭。绍兴市政府也被列为被告之一。李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15万余元。
一审庭审中,众被告均否认侵权,始作俑者雁南公司认为,创作时参考了《鲁迅》版画,不构成侵权。组织利用侵权物的文旅公司则抗辩其委托他人发布的图样是拍摄景墙后的照片,并引用了《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拍摄使用公共场所艺术品可免责的依据。
同年10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侵权成立(第七被告绍兴市政府被排除),9被告被判令停止侵权、拆除侵权作品,登报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30多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期间,绍兴当地群众对此也极为关注。当地媒体甚至组织民意测试,多数群众表示,不希望已经成为当地标志性建筑的鲁迅景墙被拆除。考虑到拆除景墙的不利影响,在充分尊重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浙江省高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不拆除景墙的调解协议。
“城市名片”也不能侵权
据悉,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赔偿费并作出书面道歉,并将在法院规定期限内完成景墙署名制作。
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政府部门在经营城市、制作“城市名片”时做的广告,也是代表了政府的利益。在这里,政府也是一种利益主体。鲁迅故里宣传鲁迅,打“名人牌”,将资源最优化无可厚非,但使用人得惠之前更应考虑的是资源配置合法与否;我们在树立城市形象时,常借打“名人牌”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和知名度,但同样不能忽视著作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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