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双证”才能卖保险
早报讯(记者林可)昨日,记者从省保监会获悉,修订后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将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对营销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持“双证”才能卖保险
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省保监会傅处长介绍,按照《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要先通过考试取得保监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同时还要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才能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据悉,由于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过低,而且流动频繁,管理困难,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违规行为。去年,国内多个城市就曾经出现过营销人员误导客户非理性购买万能险而导致这类险种大面积退保的情况。
明确公司责任
傅处长称,此前,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没有法律定位,所以,营销员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以各样理由推脱责任。此次,修订后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减少误导行为
此次出台的《规定》中,就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22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比如,根据《规定》,营销员在今后的展业过程中,不得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不得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不得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等。
对违规营销人员,保监会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