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波头上三条死罪
“被告人李宗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再加前罪(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初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案发三年多之后,震惊全国的“2.26”关上银行持枪抢劫、杀人终于暂告了一个段落。昨日下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进行公开宣判,认定李宗波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如果再算上因为运输毒品而在湖北武汉被判处的刑罚,李宗波身上的死罪竟多达三项。难怪法院的判决书里如是写道:“(李宗波)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罪无可恕,法不容留,依法应从严惩处。”
1、法庭上笑容诡异
比起今年3月2日接受刑事部分审判时,李宗波看上去苍白了许多,上次出庭前明显是很仔细的修过面,而这次嘴唇上和下巴都长满了胡子,似乎老了几岁。昨日14时30分,当他两名法警押进昆明中院的智能法庭时,依旧是一副故做镇定的神态,甚至仍然还挂着一丝以往那种颇为诡异的微笑,显得有点玩世不恭。
此时的李宗波已年满36岁,判决书载明,他出生于1970年1月15日,出生地是吉林省扶松县,身份证上的住址则是吉林省吉林市龙谭区遵义东路41号。他具有大学文化,却没有职业。根据以前法庭中显现出来的情况,实际上李宗波不是没有职业,而是没有正当职业,因为他长期找不到工作的他已经把杀人、抢劫当作了自己的“职业”,并习惯于把作案称为“上班”,同时,又把作案后逃离现场说成是“撤退”。表面看上去,这一切在他心里似乎都是那么的自然、从容。
在持续不足20分钟的宣判过程中,李宗波在绝大多数时间内都强装镇定。当听到被处以死刑的结果时,他突然举起左手,用拇指和食指比了一个“手枪”的样子。但他这只不安分的手刚刚在空中划了一道弧线,法警立即就将其抓住,戴上了手铐。判决书宣读完毕,由于李宗波流露出难以控制的激动情绪,法庭只有在他尚未表示“是否上诉”时,就将其押了出去。其辩护律师向记者称:死刑的判法实在是毫无悬念,完全在意料之中。
2、李宗波疯狂作案
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1日,被告李宗波来到辽宁省大连市大京美食城,将服务员孙淑霞(又名孙秋霞)骗至大连市金州区松苑小区东北侧500米处山坡树林内,用匕首刺切孙淑霞的胸腹部、颈部,致孙淑霞死亡后逃离现场。
2003年初,负案潜逃的李宗波非法获得了制式“科尔特”手枪一把,并流窜至昆明。2月以来,他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广场附近多次“踩点”,寻找下手的最佳时机。2月26日上午,他又骑自行车来到官渡广场附近时,发现公民吴艳红携包同周春贵、张三一起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官渡支行存款,便暗藏枪支尾随而入。当吴艳红在银行柜台前办理业务时,李宗波从上前抢包,遭到吴艳红和周春贵的反抗、阻拦,李宗波当即陶出手枪,接连扣动扳机,一枪击中吴艳红胸部,一枪击中周春贵颈部。随后,他趁乱逃离现场。中枪的吴艳红当场死亡,周春贵重伤。
在昆明作案后,被告李宗波逃窜至四川省成都市,继续实施抢劫作案。2003年5月27日晚,李宗波尾随公民沈吉明来到成都玉林北路种子公司门口,猛然用砖头击打对方头部并抢走现金100元。6月4日晚,他骑自行车尾随公民张尚喜来到武侯区玉林北巷,持枪向对方连开两枪,致此人当场死亡,抢得1200元现金及小灵通一部。7月20日下午,在成都东城根南街56号成都大药房内,李宗波持枪对营业员罗书进行威胁,抢走现金145元。8月5日下午,李宗波又骑自行车尾随刚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公民姚文龙,到青羊区三里多路86号附5号街边时,拨出手枪连开三枪,致姚文龙当场死亡,抢走现金人民币一万元。12月18日下午,李宗波再次来到成都高新区新光路逛家乐福超市,因保安人员怀疑其行窃而进行盘查时,他拔出手枪,啪啪啪又是三枪……
当以上所有罪行都还不曾浮出水面时,因为手头缺钱花,展转流窜到湖北的李宗波又干起了运输毒品的勾当,而且运输毒品的量巨大。2004年5月,他因为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同年12月17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后,投入湖北省汉西监狱开始服刑。
在湖北接受审判时,他对自己曾经在大连、成都及昆明犯下的罪行只字不提,但最终还是“纸里包不住火”,被司法机关全部查明。
3、公诉人义愤填膺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被告席上的李宗波都显得非常嚣张,虽然对被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都承认,却态度蛮横的坚持称自己“无罪”。尽管如此,在几乎铁证如山的犯罪事实面前,即便是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也没法进行辩解,只提出李宗波存在有些主动供述的情节,应视为自烁,请法庭做出与之罪行相当的判决。
检察机关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可谓义正辞严、义愤填膺,甚至多次使用了诸如“心理阴暗”、“人格扭曲”、“满手血腥”这样的字眼。“今天在庄严的法庭上李宗波再一次向世人显露出其丑陋的本性,表现得非常猖狂,对神圣的法律进行了肆意的践踏,让我们清楚的看到了一个卑鄙的人内心的阴暗和灵魂的肮脏,回首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李实施犯罪所造成的血腥场面,仍然历历在目,被害人及现场目击证人对李宗波凶残犯罪的控诉依旧回荡在耳边,面对这一切,相信今天旁听法庭审理的每一个人都感受到了强烈的愤慨,我们对被害人遭遇的不幸和经历的痛苦深表同情,对李宗波毫无人性的犯罪特别感到愤怒!”
“李宗波的犯罪动机,究其原因是认为社会对他不公、心胸狭窄,由此产生怨恨,用犯罪作为报复社会的筹码,用侵犯无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来发泄怨恨。”
4、受害人获赔4万
在昆明中院(2006)昆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认为:“被告李宗波因个人工作、生活不如愿而萌生杀人恶念,将无辜公民孙淑霞杀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负案潜逃中被告李宗波为达到非法占有和聚敛钱财的目的,经过精心策划和周密准备,流窜昆明、成都等地,采取持枪行凶的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连续在市区街道、银行营业厅等公共场所持枪抢劫作案六起,并开枪致3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微伤,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抢劫罪,且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此外,在杀人、抢劫负案潜逃中,被告李宗波在2004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依法应与昆明中院确认的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昨日下午,昆明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宗波死刑;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再加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综合以上三罪,决定对被告人李宗波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索赔的赵辉、周春贵两个家庭共6名原告,昨日仅仅到场了周春贵一人,遭李宗波枪击并落下七极伤残的他和在按中失去了妻子的赵辉一样,都各自获得了4万元的经济赔偿。他表示:这个数字与他所提的110万相去甚远,但他清楚李宗波并不具备赔偿能力。
李宗波的人生轨迹
从一名多年寒窗苦读的大学毕业生,到对未来生活满怀着美好憧憬的待业青年,再到遭受歧视便对社会充满抱怨和仇恨的“不良青年”,最后成为把杀人、抢劫当作乐趣和“上班”的一名十恶不赦的罪犯——李宗波一步步走上了犯罪道路,一点点坠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在梳理其人生轨迹时,他的蜕变过程不禁一一呈现在了我们面前。
1、报复社会,“爱”上杀人越货
◆1970年1月15日,李宗波,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龙谭区,汉族。尽管家中较为贫困,他还是在家人的支持下,上完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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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初,李宗波带着做一番事业的人生理想,离开穷困的老家来到深圳,却始终找不到满意的工作。在社会上游荡的过程中,他就曾经参与抢劫。但关于这段经历早已难以取证,检察机关没法予以追究。
◆1997年6月,"败走深圳"后,李宗波展转被上,来到大连寻找就业机会。由于没有大连正式户口,在求职过程中,他反反复复遭到许多人歧视。于是,他暗下决心:如果再找不到工作,就要做一些能引起社会重视的事情。
◆当年8月1日下午,他打传呼给当地的"朋友"孙淑霞,约对方见面。在借钱遭拒后,李宗波气急败坏,顺手抓了根电线勒在孙淑霞的脖子上,用跳刀刺其腹部,并用跳刀割她的脖子。
从此,李宗波坠入走上不断"杀人越货"的绝路。
2、跨省作案 湖北归案
◆2003年2月26日,制造昆明关上银行抢劫、杀人案。
◆当年5月,李宗波流窜到成都,连续作案5起。
◆2003年9月,“2.26”案中受害人赵辉、周春贵两家陆续起诉,状告中国建行昆明市官渡支行及案发时值班保安所在的保安公司,各自索赔100多万。
◆2004年下半年,经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2.26”关上银行劫案中受害人状告建设银行的索赔案有果,赵辉获赔13万余元,周春贵获赔9万余元。
◆2005年6月30日,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通过指纹比对发现,昆明"2?26"案件现场指纹与在当地一名毒品罪犯李宗波两枚指纹吻合,该犯2004年5月8日因从昆明贩运毒品至武汉被武汉警方查获。2005年4月4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投送至武汉洪山监狱,后分到湖北汉西监狱服刑。这一情况很快通报到了昆明警方。
◆7月7日,获得消息的昆明市公安局专案组急赴湖北武汉,将已在当地被判刑并在汉西监狱内服刑的罪犯李宗波提出,确认正是关上银行劫案做案人,遂将其押解回昆。经审讯,李宗波供认了2003年2月26日在官渡广场建设银行持枪抢劫银行储户,开枪行凶造成1死3伤的犯罪事实,并交待了作案枪支系从境外缅甸购买。
3、曾经有过“良心发现”
◆2005年7月21日 昆明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
"关上银行抢劫案的疑凶抓到了"。随着犯罪嫌疑人李宗波近日在湖北省落网,2003年发生在昆明关上闹市区建设银行的"2?26"银行抢劫大案成功告破。此间,昆明市公安局根据其交待在西安市高速公路路基下的一排水涵洞内,缴获了李宗波藏匿近2年的作案枪支和子弹。
◆2006年1月10日,在关上银行劫案中幸存却落下终身采集的周春贵,得知杀人凶手李宗波已经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委托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向李宗波索赔伤残补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10万元。
◆2006年1月18日,被关押在看守所中等待审判的李宗波"良心发现",写了一封信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他在信里称:"人是有辨别是非能力的,并不能说我制造了那么多惨案,就意味着我这个人是残忍、没人性的。我也是有良知的人,在这一点上,为了能够给世人有个明白的交待,在此,我恳请尊敬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能给我一个向公众道歉的机会,让大家都知道,最起码,我现在是有人性的。"
4、李宗波一审被判死刑
◆2月底,得知李宗波即将受审的消息后,关上银行劫案中死者吴艳红的丈夫赵辉与家人一道,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递交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金额也是110万。
◆3月2日,昆明中院就李宗波的刑事罪名和周春贵的刑事附带民事请求进行审理。法庭上,李宗波与曾在写给法官的信涵中的态度判若两人,气焰极其嚣张,并且拒绝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
"是的,这些都是我干的,但是我没有犯罪,我无罪……"站在被告席上,他如是回答。审理中,他时而毫无表情,时而面带诡异的微笑,时而又爆发出歇斯底里的大叫,其仇视社会的扭曲心理可见一斑。
◆3月14日,吴艳红丈夫赵辉提起的110万索赔开庭,李宗波在庭上一如往常的嚣张,声称其作案造成的所有损失不应该由他来赔。
◆4月1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宗波作出死刑的一审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