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和药店营业员不得借药学服务名义推销药品
记者陈里予
晨报讯记者昨天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5月1日起,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将实施,本市所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和单体零售药店必须开展规范的药学服务,要设立药师咨询服务区(台),但药师和药店营业员不得借药学服务的名义推销药品。
从5月1日起,本市所有药店将在店堂内明示药学服务公约和监督电话。药师要提供的药学服务内容包括介绍药店所经营药品的功效、不良反应、配伍禁忌、注意事项、同类药品的不同特点;了解病情、病史、用药情况、过敏史等;熟悉常见疾病的预防知识,提供用药指导;合理推荐药品;帮购药者正确选购非处方药,告知使用药品知识和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还将接受投诉,并及时跟踪处理,向公众反馈。
规范还明确,药店要按规定配备药师,营业时间内要有药师在岗,并佩戴胸卡,药师离岗时要出示“药师不在,暂停销售处方药”的告示牌。除了进行药学服务外,药店要有专人收集并记录药品不良反应,以及完善药学服务中的各类信息,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和台账,并按规定上报。
有条件的药店还要为特定的患者建立药历,及时跟踪用药信息,提供合理用药的指导,并严格保护其隐私,向特殊患者提供送药上门服务,指导和帮助社区居民清理家庭小药箱。
为保证药学服务质量,规范还指出,直接从事药品销售的药学人员,每年要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学知识和服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不得借药学服务的名义推销药品,相关部门每年将开展对药店药学服务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