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有司法机关做出仁义之举,公众必有一种直接的心理反应,这便是舒服和欣慰的感觉。日前有报道说,厦门中级法院践行无罪推定原则,准许两名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穿着自己的衣服走上法庭受审。而在此之前,大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是要穿着看守所的“号服”上庭。
虽说嫌疑人穿号服上庭只是个传统习惯,并没有法律做出强制性规定,但是,这个习惯却被延续下来了。司法实践中这种传统还有,比如已决犯(包括很多未决犯和劳动教养人员)在进监狱之前要剃光头之类。
照理说,不穿“号服”上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因为穿了号服也不表示就是罪犯。但是,从法理精神上来理解,这确实是文明进步的表现。无罪推定在审判上的实质意义体现为疑罪从无,就是说有怀疑但不确定的,要判决无罪,而在判决之前,它已经体现出一种善意和宽容的目光。翻译成通行的定义就是,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以前,任何人都有被视为无罪的权利。
这里说的“视为无罪”,就是说我们要以看待一个普通的目光来看待他,即便你对他的情况一无所知。如果你知道他已经做了很多坏事,很可能会被判有罪,也要把他看成一个普通人,原因是他已经面临法律的追诉,他已经来到了强大的司法机关面前,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要给他充分的保护和平等,让他得到公正的判决。否则,稍有不慎,他就可能得到比应得的处罚更严重的后果,那样的结果依然损害了司法公正,也不是人们想要的结果。
在厦门中院的这次审判中,两名被告人都穿了T恤,并对这种特殊的待遇表示了感谢,他们认为这样出现在法庭上,可以让来旁听的亲属心里好受一些。这样的话让每位听者都“心有戚戚焉”,人们由此能感到仁义之举已经在他们身上发挥了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落定,始于1997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自那以后,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刑案被告人都得到了更多的公正,这是无需证明的事实。
但是因为它成长时间短暂,以及旧有观念的强大,我们还是能够看到很多在精神实质上与之抵触的具体情形,比如公诉人开场便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类的话,以及主审法官们唱和相随的怒斥,以及不给座位,不除戒具之类的情况都还不时见到。
若是从侦查机关(公安和检察系统)来说的话,那么践行这一原则需要克服的困难自然要远比法官难得多,若是放眼望去全是好人的话,那便抓不到一个坏人,若是抓到坏人之后全将其往好处想,那审讯便进行不下去。他们的困难在于,既要尽力证明眼前的人犯了罪,又要竭尽全力保护他作为公民的权利。设身处地为他们考虑,这的确不容易。尤其是在刑侦水平有限,手段单一,而破案压力巨大的情况下。
但是,无罪推定的原则既已确立,执法者无论如何都不可与之对抗,惟一正道就是提高自己。从技术上、程序上、法律观念上,也要从保持善良心态上提高自己,必须努力让自己的行为表现出正义和仁义。
或者换句话说,必要借助这两种力量来完成自己的任务。《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 、010-96096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