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记者刘铮)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收费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记者12日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暂行办法》规定,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标准可进行专家论证。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暂行办法》明确,收费单位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将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