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3日电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办法》规定,各类企事业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可以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可享受免费就业培训、小额贷款及贴息等优惠。
“零就业家庭”享受免费培训和小额贷款
《办法》规定,“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缺少资金的,经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担保,市商业银行为其提供两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以贴息。
《办法》明确,“零就业家庭”成员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并成功推荐就业的各类培训和职业介绍结构,按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街道(乡镇)、社区及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承诺在3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用工单位可获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
现有或新办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各类企业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缴费标准予以补贴。“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性岗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市、区各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400元,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应缴部分资金全额由市再就业资金承担。
三种情况取消“零就业家庭”资格
据介绍,“零就业家庭”成员经街道(乡镇)、社区及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就业两次(含两次)以上,本人可从事但不应聘的;取得“零就业家庭”资格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连续两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由发证机构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资格。
名词解释零就业家庭
指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就业的困难家庭。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由就业管理部门为“零就业家庭”一名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