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无名流浪汉在高淳界内遭车祸身亡,死尸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谁来为他们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以什么标准赔偿?建国以来未见先例。针对现行社会救济体系暴露出的这一盲点,高淳县检察院近日两次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县民政局感动之下,首次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为两位无名身亡流浪汉维权索赔30万。
车祸中两流浪汉身亡2004年12月4日18时10分许,高淳县李某酒后驾驶客车,沿县内双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城加油站路段时,将躺在道路机动车道上的一无名男性碾轧致当场死亡。
2005年4月2日19时30分许,王某驾驶一辆三轮运输车,沿高淳县双望线从北向南行驶至4km路段时,将一无名男性撞跌于东侧机动车道内,被迎面驶来的小客车当场轧死。经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均负有事故责任。 规定期限内无人认尸
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核查,无法确认两具尸体的身份,只能基本认定是两名外来流浪汉。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南京媒体上刊登认尸启事,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警方无奈只得将两具无名尸体火化,骨灰暂由高淳县殡仪馆进行保管。
对于如何处理这两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从未遇过此类情况,经由多方查询,国内也未见先例。与此同时,事故的责任方也因有保险公司赔付,一再催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尽快处理了结此案。
由于找不到流浪汉的家人,公安机关一时无法处理此案,只好交至高淳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处理。在主动与法院、民政、交警等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后,高淳检方认为,尽管受害者系流浪汉,身份未明,但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肓目处置。 两份检察建议感动民政局
民行检察部门结合两个流浪汉车祸身亡案例,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的研析。他们表示,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的保障,也应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因此,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提起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
今年3月8日,高淳检察院两次向县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提起对两名未知名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两份检察建议感动了县民政局,民政局认为,检察官出于人道为无名流浪汉维权,体现了他们的责任和社会良知。
民政局为流浪汉索赔30万
3月24日,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在内的多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起事故的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0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高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发出了检察建议书,支持民政部门作为原告依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据悉,高淳县人民法院已于3月28日对这两起案件予以立案,择日将对此案开庭审理。建议为流浪汉立碑
记者昨日在高淳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的检察建议中看到了“妥善保管无名氏骨灰,适时择地安葬”的字句。高淳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科长徐新顺表示,通常情况下,有关部门对未知名死者的骨灰保存一段时间后,择地深埋,不设任何标志。对于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未知名死者的损害赔偿案件,高淳检方认为:民政部门有义务妥善保存未知名死者的骨灰,并择地安葬,设明显标志,告知后人,并建议民政部门为两位流浪汉立碑。 赔偿费5年无人认领归国家
高淳检方在检察建议书中表示,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检方认为,这里的“有关部门”,显然是指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和《继承法》第32条规定的要义,检方认为: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费可由民政部门保存,五年内无赔偿权利人主张,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未知名流浪汉权利起诉属首次
昨日,高淳县检察院检察长刘继友在采访中表示,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过程中,新生事物不断出现,而在一定层面上又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做法可循,这还得有赖于我们在具体操作中,在充分领会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本意下进行。利用检察建议书支持对两名未知名流浪汉权利依法起诉,这在检察机关尚属首次,在填补了支持起诉空白的同时,也开辟了检察机关民行监督方式的新途径。此举对于检察机关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刘继友检察长表示,虽然对于这一新问题还正由高淳县多个行政职能部门联手推动,但不管最后的结果怎样,我们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中,必须不断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以达到法无明、实可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