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林声(化名)和林东(化名)系兄弟关系,可两人为了一点小事闹到法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请关注今日的《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
兄弟俩共有房产 先归哥哥,后弟弟接手
林声是哥哥,林东是弟弟,两兄弟却不得不面对对簿公堂的一刻。 其实官司并不复杂。
这起官司是因一栋房子引起的。原来,这栋房子最先是兄弟俩共有的房产,该房屋以林东名义办理产权登记。2005年3月13日,兄弟俩在父母、堂亲的主持下,就兄弟共有房产进行分割,达成《分厝合约书》一份,把兄弟共有的房屋分割归林声所有,并由林声一次性补偿弟弟14.5万元,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时,由林声负责过户费用。
林东以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人民币10万元,因其没有按期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安溪县人民法院判令林东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银行贷款本金92977.4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若没有按期还款,则拍卖或变卖被告用于抵押的房屋给银行优先受偿。
在此情况下,去年3月15日,林声和林东在见证人的陪同下,一同到银行代林东还清了该笔借款,并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由林声收执以便办理过户手续。后林声又支付给林东剩下的房款。
弟弟事后不协助 哥哥无奈将弟弟告上法院
林东随即将该房屋交给林声使用,林声遂将该房屋出租。随后,兄弟两人到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天后,林东与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林声依约为林东缴交该出让合同约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费。几天后,依据双方过户登记申请,林声依约缴交了过户的税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并领取产权人过户为林声的诉争房产所有权证。
但令林声想不到的是,随后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手续时,林东却不依约履行协助办理义务,导致诉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手续迟迟未能办理。林声于是跟林东商量此事,但几经协商,毫无结果,无奈之下,林声把林东告到安溪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林声与林东发间的住宅土地转让交易有效,把该住宅被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安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兄弟俩之间的房产转让交易有效;林东应履行办理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登记的手续。
专业人士点评(
安溪县人民法院法官林志伟)
附随的义务要履行
《合同法》中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传统民法中,这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义务被称为附随义务。
此类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发展,为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在具体情形下发生,且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正基于此,立法对附随义务规定得非常抽象和灵活,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及法官自由裁量均有很大空间。从《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表述来看,附随义务被直接置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统帅之下,而诚实信用原则在学界素有“帝王条款”之誉,笼罩在其光环下的附随义务似有所向披靡的效力,目前理论和实务多重其运用的灵活性及其在法定、约定义务之外的创设义务的功能,而其制约因素,只是在确定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时,因其“附随”性而以适用较宽松的归责原则、在“量”上酌减等手段来调和。
在本案中,林声与林东之间签订的分厝合约书中的转让约定,系双方自愿订立,且未违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在林声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林东虽履行了交付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过户登记的主要义务,但未履行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户的附随义务,且未有可免除该义务的法定事由,故林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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