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 曾璐 报道
昨日,南京发布2006年度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有关部门表示,今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不再实行区域限价,实行全市总限价,控制在每平方米2500元至2700元以内。
通知中明确,南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南京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价格的,建设者应当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南京市物价局确定。凡未按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200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不再实行区域限价,实行全市总限价,控制在每平方米2500元至2700元以内。绕城公路以内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超过总限价的,经市物价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同一项目、不同开发阶段,如因规划、征地拆迁等成本发生较大变化,可实行分期定价。销售价格可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住宅楼层、朝向差价,以市物价局批准的基准价格为基础,按整幢(单元)增减差价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符合申购条件的被拆迁人,经审核后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价格缴纳房款。建设单位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价格的30%,另行向政府缴纳政策性差价,该款项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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