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据《新文化报》报道,去年1月中旬,17岁的女孩欣欣来到长春市某洗浴中心打工,可当月25日凌晨,她却死在该洗浴中心的包房内。欣欣的父亲认为,女儿与洗浴中心是雇佣关系,在洗浴中心“特服”时被害,应该算作工伤,遂向洗浴中心提出索赔。
还原欣欣被杀前后
杀害欣欣的男子叫海涛,他的供述还原了杀害欣欣的真相。“2005年1月23日下午,我去洗浴中心洗澡,在四楼的一间包房里,和一个叫欣欣的服务员发生了关系,我对她挺有好感,就想和她处对象,但她说要娶她得拿10万元钱,可我没有那么多钱。24日,我又来到洗浴中心,想和欣欣再谈谈。25日凌晨2点,我叫欣欣到包房,虽然发生了关系,但她还是不同意和我处对象,我越想越生气,就趁她睡觉时把她杀了,其间,服务员来叫了两次门,我说别打扰我。杀害欣欣后,我就下楼到更衣室准备自杀,但被浴池服务员抓住。”案发当日,海涛被刑拘,2月末被逮捕;5月中旬,经法院审理,海涛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2005年7月,海涛被执行死刑。
“特服”时死亡算工伤?
欣欣死后,欣欣的父亲认为女儿在洗浴中心打工,与洗浴中心是雇佣关系,是在工作期间遇害死亡的,故洗浴中心作为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在2005年8月中旬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6.5万余元。按有关规定,工伤问题发生纠纷,应先进行工伤认定后再进行审理,故欣欣父亲提出撤诉,同年9月22日,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同意欣欣父亲的撤诉请求。2005年10月8日,欣欣的父亲向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书。欣欣的父亲认为,女儿在该洗浴中心打工,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算作工伤”,向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欣欣的死亡应是工伤。洗浴中心则认为,欣欣和海涛之间的性交易洗浴中心并不知情,欣欣是在从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被杀害的,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结果:不能认定为工伤
2005年10月15日,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对欣欣的《工伤认定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的认定范围,欣欣不属于因工死亡。欣欣的父亲不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复议申请。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死亡不算作工伤”的规定,欣欣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