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文,明确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新政则明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需向劳动部门提出社保补贴申请报告,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季度(或者上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材料。经审核通过,补贴资金将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补贴标准为,比照企业参保方式缴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缴费的,则给予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朱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