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淄博4月12日讯(记者孙长良)本报曾连续报道的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今天上午在临淄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院方承认了他们的过错,也认可了山东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但在法庭上,双方就赔偿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此案将择日宣判。
临淄区60岁的女患者肖某,因受凉后咳嗽、头胀,恶心伴四肢僵硬、无力,于2005年1月12日12:00许,住进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神经内科,被院方诊断为帕金森氏综合征、肺部感染、糖尿病(Ⅱ型)等。
1月13日20:30-21:00许,病人开始出现嗜睡、憋喘、呼吸急促费力等病状,此后病情持续加重,1月14日2:45死亡。2005年4月7日,淄博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此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肖某的子女认为,老人在住院期间,医院当班医生在抢救、诊疗时,态度冷漠,玩忽职守,抢救、诊疗存在严重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医疗事故中最严重、最高级别的医疗事故,院方为何承担次要责任?肖某的子女请求法院委托上级医疗鉴定机构重新认定事故的主次责任。
2006年1月19日,临淄区人民法院委托山东省医学会进行了重新鉴定。3月1日,山东省医学会作出了鉴定结果: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比较少见的医疗事故,本报于去年7月30日、今年3月20日,分别对此事的进展进行了报道。今天在法庭上,院方承认由于他们的过错造成这起医疗事故,但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赔偿金问题:死者子女要求院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医院方面只同意赔偿4万元。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法官调解不成,法庭宣布择日宣判。(a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