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在中国司法走向现代司法理念的道路上,广东东莞率先走过了这一拐点。近5年来,东莞市区检察院在将3万多名犯罪嫌疑人推上审判席的同时,也有2701人因“疑罪从无”被决定“不捕”或“不予起诉”。
杜绝冤案错案,必须“疑罪从无”
在东莞市区检察院研究几宗检察官报请的不捕和不起诉案子的检委会议上,记者拿起最上面的案卷,是警方移交的一宗抢劫案。
据被害人刘某、周某报案和警方起诉意见书认定:2005年11月23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杨某、唐某和被害人发生争吵后,抢走刘某价值人民币813.56元的手机一部,人民币110元,并要求赔偿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刘某陈述说:当时他和工友周某等喝酒后和3名男子发生争执,怕被对方打,就跟对方到一网吧谈判,掏出110元交给对方,对方又要求他至少再拿1000元,刘某离开后就带派出所警察赶到网吧将对方抓获。罗某等人则辩称,在此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抢得任何财物,对方拿出100元赔礼道歉,他们没有要,手机是对方放在桌子上的。自己的行为不是抢劫,最多也就是敲诈勒索。2006年3月6日,检察官将案件退回警方补充侦查。3月23日,警方送回案卷,没有补充新的证据,但还是坚持定性为抢劫。
是抢劫还是敲诈,不但立案标准不同,量刑标准也不同。如果抢劫罪成立,罗某等人有可能要坐牢3年。检方依法审查后认定,现有证据存在疑点和缺失,2名涉案被害人未能证实案发的具体经过,3名犯罪嫌疑人一直拒不承认实施了抢劫行为以及抢得财物,警方也证实当场抓获时并没有在其身上缴获上述赃款赃物,手机又是在案发地网吧的收银台上被起回的。认定3名犯罪嫌疑人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证据不足,不宜定性为抢劫。被害人刘某、周某在案中人身自由并没受到限制,且案发过程不足1个小时,不宜定为非法拘禁罪。其行为虽属于敲诈勒索,但数额未达标准,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后,仍存在证据方面的不足和疑点,根据疑点利益归于犯罪嫌疑人和“存疑不诉”的原则,承办检察官张晓航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对罗某、唐某、杨某作不起诉处理。最后,检委会批准了检察官的提请。
“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犹烈。不法行为弄脏的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将污染水源。”培根的这句名言,也许从侧面证明了“疑罪从无”的司法意义。
不捕不诉,比逮捕起诉更难更复杂
“检控准确”、“疑罪从无”,是东莞市区检察院为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开出的最佳“药方”。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检察官不但保持足够的重视,有时候甚至沿着对方的思路尝试搜集能够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公诉一科科长苏卢松告诉记者,不捕不诉,其实比逮捕起诉更难更复杂。一般情况下,批准逮捕和起诉,只需要主办或主诉检察官办理,报科长批准就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则需要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不予起诉的案件,更是要召开检委会讨论决定。
2004年,一位在东莞买有豪宅的香港妇女突然失踪。警方调查中发现,一名和她有暧昧关系的男子,在她失踪前后曾在她的存折上取走了一笔钱,警方很快抓到了这位取钱的男子。审讯中,这位男子也曾一度承认过是自己杀死了这位香港妇女,但却一直找不到他杀人的作案工具,在他先后几次交代的藏尸地点也始终无法找到尸体,失踪的香港妇女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批准逮捕,疑犯有杀人的可能,案件无杀人的证据;不批准逮捕,有可能放纵了一个杀人犯。检委会讨论来讨论去,也只好作出“不捕”决定,因为——“疑罪从无”。
据侦查监督一科陈展鸿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2004年开始推行了“听取制度”,将讯问犯罪嫌疑人确定为办理审查批捕案件的必经程序。可是东莞市区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数量较多,检察官听不胜听。但他们规定的4项必提审原则中,就有3项跟防止发生错案有关:未满18岁的要提审;疑难案件要提审;不捕案件要提审。
落实听取制度,用各种方式一个不漏“听取”疑犯辩解,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又使办案人员可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逮捕措施,提高批捕案件的质量。仅侦查监督一科去年8个月审结的4603宗案件7141人中,不捕的296人,警方要求复议的仅4人,经复议全部维持原来的不捕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的有利于查清疑犯是否存在“疑罪”现象的《辩解意见书》,就是东莞市区检察院的“发明”。
“事实上,法律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公正执法是全部检察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检察长姚旭辉在解释这一“发明”时说。
“疑罪从无”让推上审判席的3万多名疑犯无一人获无罪判决
记者在东莞市区检察院的办案记录上看到,不捕案件2001年为212人;2002年262人;2003年286人;2004年465人;2005年599人。5年共有845宗案件中的1824人被决定不批准逮捕。2005年的不捕案件和人数,比2001年增长了183%。法学专家评价说:这就是“疑罪从无”的可喜结果。
“疑罪从无”,也许会让某些犯罪嫌疑人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中,从原来的“疑罪从有”的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这是一个质的飞跃,使得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更加客观公正,更加有利于被告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说: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是我国刑法思想和刑事实践的历史性变革和跨越。
“疑罪从无”,近5年来让东莞市区检察院推上审判席的3万多名犯罪嫌疑人,无一人获无罪判决,全部都被判决有罪受到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给东莞市区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或许就是对“疑罪从无”司法实践的最好注解。(黄日飞 陈云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