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和作用,三名大学生业务员被法院判了缓刑。这起发生在南京秦淮区法院的案件的审判过程极具深远的司法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人们的期待中,一支全新的人民陪审员队伍走上了司法前台,并在全国激起巨大反响。
但是,伴随着巨大反响的同时,诸多普通老百姓对人民陪审员有着众多的疑问:人民陪审员是否只是“陪而不审”的摆设?这一制度实施已近一周年,市民的质疑之声仍然能时时听到。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的作用,完善这一制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南京秦淮区法院的一系列做法颇值得借鉴。
案例 人民陪审员对“贪污案”说“不”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经常,记者听到这样的评价。的确,陪而不审现象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法院陪审员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然而,也有例外——
2004年,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这是起涉及贪污问题的经济案。那是一家国有企业2001年发生的一起群体贪污窝串案,涉案人员达10多人。该企业驻外地某销售处的处长及手下三名大学生业务员,将产品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单位定价部分的收益进行了四六分账。法庭上,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认为,这部分款项也应该列入贪污所得。此时参与过企业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法制定,有着丰富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则大胆提出质疑:企业为了鼓励企业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对他们超价款提成的行为是认可的,这并不侵犯国家和企业利益,不应算是贪污。合议庭经过讨论后采纳了这位陪审员的意见,最终该案贪污数额被减去10多万元,致使涉案的3名可能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大学毕业生因此被判缓刑。
而这一结果正是归功于这位敢于、勇于“较真”的陪审员郭斯尔。他本是国营五一三厂的一名处长,有着十多年办案经验的他,参与审理过数百起案件。
曾经轰动南京媒体的“狗咬人”案,开庭前案件被曝光,成了街头人人皆知的话题新闻。开庭时,原告将责任归罪于审理法官,提出“法官有先入为主的观点,应避嫌,重新换人审理。”令法庭审理一度陷入僵局。参与审理此案的郭斯尔以人民陪审员身份,上前调解,指出原告误解了法官,劝告原告说:“审判结束如果你认为法官判决有偏,可以上诉。”原告听他一说,感到也有理,就停止了闹庭行为。事后证明,该案审判公正公平,没有偏向原被告任何一方。原告事后还主动向法官道了歉。
人民陪审员,功不可没。
记者昨天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采访时了解到,在当选的人民陪审员中,有很多都已在上届成功担任过5年陪审员的工作。去年该院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357件,占合议庭审理案件总数的52%,较2003年、2004年同比分别上升16%、19%。
分析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也很常见
更为难得的是,通过一系列改革,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空前高涨,除“陪审”外,还主动扮演起“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信访接待员”等多重角色。
在目前国内一些省市法院人民陪审员作用遭遇尴尬的背景下,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的一些经验引起了同行的关注。
2003年,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率先在南京市法院系统中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任命程序进行改革后,第一批经过区人大正式任命的18名人民陪审员正式上岗。他们敢于在法庭上说“不”,真正成为了该院的“编外法官”,而不再是“陪衬”。
但像秦淮法院这样的“标本”却不多见,据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南京市一些法院有的陪审员在一年中参与陪审几十次,甚至一百多次,而有的陪审员却从未参加过陪审工作。
秦淮区法院王忠义院长告诉记者,开庭时间的法定性与陪审员自身工作的不确定性常常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法庭开庭的时间一般是提前10至20天进行安排,一旦确定,参加开庭的各诉讼参与人员和合议庭成员都必须准时参加,而有的陪审员由于出差、开会等临时请假,导致法院不能按期开庭,这不仅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当事人对此意见也很大。为此,该院采取鼓励平时自学和组织集中培训的形式,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专业知识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也大大提高了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积极性。该院的23名陪审员均较好地处理了工作与陪审、家庭与陪审的关系。
陈秋芬是秦淮法院一名普通的人民陪审员。不久前,女儿要带她出国旅游,被她谢绝了。因为法院要为他们这批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举办法律培训班,她不想错过。“到法院参加陪审对我来说,比什么事都重要。有些案件我说的话可能比法官还要管用呢。”陈秋芬告诉记者说。前不久,她参与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因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而导致双方矛盾激烈,法官调解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陈秋芬并没有闲下来,而是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与当事人拉起了家常。在与当事人渐渐拉近距离后,她又耐心地做起了原告的思想工作,“发生交通事故,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你身体受了伤,我们也很同情你。但法律关于赔偿是有规定的,也不能你说赔多少就赔多少。法官就算判决也要依据法律来。”一番话后,原告主动降低了赔偿数额,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一起复杂的案件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据介绍,秦淮区法院在早期选拔陪审员时就注意到,有的陪审员有时间但能力缺乏,有的陪审员有能力,但在时间上没有保证,所以他们选择的陪审员都是既有能力又有时间的人,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有效性。另悉,这些上岗的陪审员对法律都很感兴趣,也十分注重自身业务的提高,并不计较个人报酬,把陪审员作为一项神圣的职业。
郭斯尔常说,“人民陪审员是一项神圣的工作,行使陪审权,在法庭上独立发表意见,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也是由我国的政体所决定的。”通过陪审案件,郭斯尔不但更近距离地接触到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促使他更加专心地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审判水平。当2003年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拿到证书后,他激动地说,“这完全得益于我十多年来参与陪审的结果。”
背景 陪审员缺岗现象严重
其实,从全国范围来看,市民的质疑是有理由和根据的。据不久前四川省的一家媒体报道,至去年底,成都市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由于陪审补贴悬殊较大、个人价值得不到尊重和体现等原因,部分陪审员的激情大打折扣,有的甚至萌生退意,寻找托词不参加陪审。
如此的情形,并非四川独有。实际上,国内一些地方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不少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形同虚设,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大事小事,无不由主审法官独断专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至于“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更是很难得到执行,而规定中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也只是走走形式,很难得到具体的执行和表达。
据有关数据统计,去年全国共有45697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各类案件164630件,扩大了司法民主,增强了审判透明度。但由于时间安排、经费支付、个人素质等诸多问题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忙闲不均的现象很突出,近半数的人难以保证有时间参加陪审工作,其作用发挥也与社会期望值存在较大差距。
据媒体报道,杭州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志钧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透露:“现在的人民陪审员的确不好找,西湖区去年考核了30个陪审员,可没过多久,就有3个陪审员不干了,因为当陪审员是自愿性质的。”据他介绍,之后他赶紧找了3个已经退休的知识分子,才终于补上了这个缺。
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统计,去年该省全省有一半的陪审员没有上岗,其中有7个地级市和自治州无一名陪审员上岗。另有数据表明,经湖北省各级人大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计1665人,目前上岗的只有840人。
原因 人民陪审成“倒贴”的活
记者了解到,人民陪审员补助费用偏低,是目前法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的陪审员至今不能上岗的原因,在于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所必要的培训、交通、就餐等经费没有到位。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些经费应该由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纳入当年业务经费预算并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法院的政策就有所不同,所以陪审员的待遇也就不一。”秦淮区法院一位陪审员告诉记者,他每次参加庭审,能够得到10块钱的补助,包括了饭补和交通补助。
据南京市法院有关人士透露,关于人民陪审员补助经费的来源有很多,有的是由财政专项拨款,有的则由法院办案经费中支出,有的法院则是自筹。关于陪审员任职期间的报酬,法院在其原单位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的基础上,根据陪审的工作量另外给予补助。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有的法院是以案件数量为单位,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都是100元1件;一些基层法院也以件为单位,但差别很大,补助高的如怀柔法院,50元1件;低的如丰台、石景山法院,6元1件。其他的如宣武、朝阳、通州、昌平、延庆法院,补助标准都在10-20元之间。有的法院按工作天数来计算,最高的是密云法院,40元1天;其他如房山、顺义、大兴、平谷法院都在10-20元之间。还有的按陪审次数来计算补助标准。如,东城、西城法院都是10元1次。
陪审员的工资不但微薄,有时甚至会“倒贴”,做一些“分外事”,给陪审员增加了额外的负担。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为例,去年底,该院的一名陪审员将全年的陪审补贴3000多元全部捐给了珠江青少年成长基地,用于未成年缓刑犯的帮教,而且在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许多陪审员主动担负起未成年人的帮教感化工作,为被告人过生日、为被告人家属落实低保、为贫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等“分外事”都是陪审的内容之一。
提醒 陪审员“精英化”要慎重
南京大学一位法学教授指出,今天更多的错案是法官专业知识足够而故意徇私舞弊造成的,法官从寻租活动中通过受贿而获得个人好处,知法而不公正判决。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施行,则可最大限度地制约法官在案件受理中的职位寻租,促进司法公正,进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以来,各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普遍较高,绝大多数是机关领导干部、街道社区干部,来自基层的普通群众却相当少。据此,有专家建议:陪审员“精英化”应当慎重。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基层往往将这一条变成了担任陪审员的硬指标,学历低、收入低、地位低的陪审员几乎没有,陪审员官员化、高学历化、公职化特点突出。”南京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说。
据媒体报道,重庆沙坪坝区法院的50名陪审员全部是大专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占50%,2/3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街道社区的干部;重庆渝中区法院的陪审员全部是大专以上学历,近70%是本科以上学历,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占40%左右。
以南京秦淮法院为例,该院24名陪审员来自人大、政协、妇联、教育、企业界、基层组织等各行各业,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整支队伍体现了整体素质高,分布领域广,文化程度高,专业强的特点。
对此,重庆律师协会会长孙发荣指出,以学历、知识背景作为陪审员资格的评审标准,对丰富陪审员队伍阶层结构与平衡各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没有任何帮助。长期关注司法改革的民盟重庆市委副秘书长龚懿说,广泛的群众性和全面的代表性是陪审员遴选的一个重要原则,社会底层的平民大众也需要在其中有自己的代表。因此,基层法院把“大专以上学历”作为硬指标,明显有违人民陪审员的初衷。
对于一些基层法院反映的“精英化”是为提高陪审员专业素质的观点,西南政法大学的学者指出,走“精英化”道路并不能打开司法实践中法官力量薄弱的死结。人民陪审员的“定位”不是专业法官,而是凭良知下判断的“临时法官”,主要通过普通人的视角,以社会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评价,法官认真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就等于倾听民众的呼声,判决也将会多一些人文关怀,多一层社会认可度,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些专家认为,人民陪审员的选聘渠道和方法民主化程度不高,很容易导致政府化、官员化、精英化,难以体现出民众性和广泛性,因此应进一步改进人民陪审员的选聘机制,比如改变现在由基层法院向人大提出陪审员人选的方式,由人大直接对陪审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措施,也是值得关注和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如果经费问题得不到解决,人民陪审员目前所遭遇的尴尬,将不会得到有效的缓解。”这位法官说。记者了解到,实际上各地都已经在着力解决经费难的问题。上海市决定由市财政统一解决经费问题;北京市、吉林省、江苏省决定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解决,并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青海、贵州等高院先后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就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问题做出规定。
链接 陪审制在现代司法中的作用
陪审制,是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具体分析起来,陪审制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一)陪审制度具有政治民主价值,与人民主权原则紧密相连。陪审制和选举制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两个重要的直接结果,也是它的最终结果,它们两者在实现多数统治的政治理念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缺一不可。历史表明,在人民主权原则得到真正尊重的时候,陪审制也就获得了考虑和重视;在人民主权原则只能得到虚假的肯定或者被抛弃到九霄云外的时候,陪审制也必将受到削弱、虚化或者摒弃。“比如,都铎王朝曾把不想作有罪判决的陪审员投入监狱,拿破仑曾令自己的亲信挑选陪审员。”
(二)陪审制度是一种有效、周密的裁判制约制度,具有权力制衡的价值,它的运用有利于促进司法的独立、增强司法民主、保障裁判公正。任何权力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司法也同样如此。从狭义上看,权力制衡的价值是指陪审制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进行制约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它所针对的对象是法官。在西方陪审制中,陪审团制约、监督着法官。审判过程中的定案、量刑都非法官一个人说了算,陪审团具有独立于法官的事实认定的权力。只要初审法官使用陪审制,上诉法院不再审查事实问题,也不再接受新的证据。另一方面,法官也制约着陪审团。陪审团对法律的理解,对案情的把握,都要接受法官的指导,即“喻示”。同时陪审团的裁决若与法官指引适用的法律相差甚远,法官亦可上诉。这就从根本上克服了权力垄断,也就克服了因垄断而导致的法官独断专行、贪赃枉法等弊端。同时,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能够更广泛地代表公众的意见,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
(三)陪审制使普通公民参加审判,缩小了法官的权限,标志着民众对司法权的分割,减少了审判徇私舞弊的可能,防止司法腐败。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之一就是诉讼程序的“暗箱操作”和缺少制约与监督。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对诉讼活动的参与,使职业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督,从而使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大大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