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4日电昨天,黑龙江省高院在执行积案清理过程中开始首次实行案件执行状况告知制度。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机构对截止2005年12月底以前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一年尚未执结(含中止、暂缓执行案件)的所有执行案件,要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案件执行状况告知书》,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法院下一步执行方案等工作情况告知当事人。
《告知书》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由执行局长签发,签发后7日内要送达案件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意见。对于申请执行人查找不到,难以送达《告知书》的案件,要由中级法院统一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通知案件申请执行人领取《告知书》。这项措施主要是针对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问题出台的。
通过发送《告知书》可以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是消除消极执行、敦促人民法院加快执行的有力措施,除了能够促进执行人员加强程序意识,更加文明、规范执行,同时也便于上级法院或执行局领导掌握案件执行过程和进展情况,从而有效地督促执行人员抓紧工作,随时发现问题,进行监督指导,是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另外,通过执行告知,向社会公开执行信息,也是加强外部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引导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化解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