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4月13日讯(记者陈新卫)昨天,省教育厅成立海南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实施《海南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起,我省高校学生如对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复查决定不服,可向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要求。
据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决定有异议,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对申诉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决定包括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来源:海口晚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