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佟蕾实习生徐莎莎)4月12日,记者从环翠区法院了解到,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2月17日向区法院提起的温某贷款诈骗案,于4月7日终审判决。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罚处10万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被告人温某用伪造的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公章,并模仿该公司经理人签名,伪造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并持该合同到市房管局骗取了户名为温某自己姓名、位于市区四方路120号505室的房产证。后温某以其朋友张某购买该房为名,从威海某银行以张某购买二手房为由,办理了期限为10年的按揭贷款,贷款金额为13.6万元。案发前,温某按贷款合同还款6110.37元。同年5月、7月,温某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从市房管局分别骗取了户名为温某自己姓名、位于市区四方路120号205室及四方路120号405室的2份房产证,到某银行以抵押贷款的方式,办理了期限为10年的贷款,并对405室的房产,办理了由某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从某金融机构办理了期限为2年的抵押贷款,两笔贷款总金额为26万元。
据了解,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