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证人、鉴定人在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出庭。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的会议纪要所做的规定。
纪要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纪要强调,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由人民法院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商请省级财政部门,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