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之马光远专栏
最近沸沸扬扬的科龙股东起诉国际级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一案,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日前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是根据2002年高法下发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被诉公司的查处结果是民事诉讼的前提。 这个结果,市场反应平淡,媒体理性对待,股民漠然视之。只有不服输的律师仍然在努力:一方面通过媒体向股民征集代理权,一方面组成庞大的律师团,等证监会一旦做出对德勤的行政处罚,就采取更进一步的司法行动。
我们看到,自2005年以来,管理层为了恢复股市“本色”,重铸股民信心,在大力推动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时,也在制度建设上做了积极尝试和努力,以消除中国股市制度不完善的系统风险。然而,股权分置解决的仅仅是历史遗留问题,恢复股民信心的关键是股市要有治恶机制,严惩股市欺诈行为,正本清源。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股市半死不活、涛声依旧,说明股权分置并没有解决中国股市的根本性问题,恢复股民对市场的信心尚待时日。
股民为什么丧失信心,股市为什么欺诈频仍?举各界之力精心构建的公司治理为什么屡屡失灵,不堪一击?《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规定的惩罚威胁为什么不能有效阻吓市场的违规者?答案很简单:这样的威胁常常不能落在实处!有多少人为自己的欺诈行为坐牢?又有多少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法律的灵魂在于权益的保障,而股东诉权则是法律的牙齿。公司治理本质上就是侵权的司法救济问题,在股东和公司高管及其它市场主体发生利益对抗时,就需要法官居间裁判,这也是WTO所确立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如果没有诉讼的最后决断,公司治理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因会计等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得到赔偿,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保证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就这点而言,200年前拿破仑法典的规定实在是伟大英明,其第四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者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中国证券市场,从亿安科技、大庆联谊、银广厦到今天的科龙,法院对股民的合理诉求无一不作壁上观,没有做出积极的回应。股民诉讼对法院而言就是一碗“坚硬的稀粥”,惟恐躲避不及。“司法之墙”成了股民维权最难以逾越的鸿沟。在主流的或者官方的法律体系里无从获得正义的股民,要么“用脚投票”,选择离开股市,要么诉诸非理性的私力救济。
罗尔斯指出:“不正义的行为之一就是法官及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者不能正确地解释规则。”尽管新《公司法》、《证券法》大大张扬了公司的可诉性,并新增加了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15种之多,然而,这些规定要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没有高法的系统司法解释,只能面临“法律失灵”和被边缘化的命运。于是,在股东的诉权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无论管理层在制度上表达出多少“利好”,构建多么精巧的公司治理,都是缘木求鱼之举。
从短期来看,立即改变这种局面的可能性不大,科龙股东诉德勤被驳回,《公司法》、《证券法》颁布后司法解释的遥遥无期便是明证。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科龙股东诉德勤不幸发生在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的“元年”,这无疑给那些对“两法”抱有很大希望的股民浇了一盆冷水。哀莫大于心死,科龙股东对律师征集代理权的淡漠,市场对事态的平淡反应都表明:如果司法一如既往地对股东的诉求最终不了了之,对股市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
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世界上一切的权利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中国资本市场逻辑的线索和历史的脉络也一再表明了这点。司法的“雄起”,需要律师的呼吁,媒体的监督,股民的抗争和管理层的重视,更需要司法部门的“觉醒”。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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