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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小姐购买的过期饮料
本报讯 (记者 程菲 实习生郑海敏摄影报道)对消费者来说,能买到便宜东西挺合算,可史小姐在购买促销的脉动饮料时,6瓶中竟有一瓶已经过期。
4月9日史小姐在海秀路一家商场门前的促销柜台购买了6瓶乐百氏品牌的脉动饮料,因是商家促销,3块钱可买3瓶。当时促销人员称绝没有过保质期。“因为匆忙,当时我也没有仔细看。”回到家后,当她打开其中一瓶动动茶饮用时,感觉味道不太对劲,就仔细看了日期,发现竟然已经过期。“上面标明常温下保质期10个月,可是它的生产日期是2005年5月27日,已经过期10多天。”
昨天上午,记者与租赁展柜的符先生取得了联系,他称其是广东乐百氏厂家的业务员,表示根本不可能卖过期产品。乐百氏公司海南地区经理汤先生表示,出售过期饮料绝对不是企业行为,他们也要求销售饮料的店方坚决不能卖过期饮料。他表示,会跟买到过期饮料的消费者联系,如确定是在促销活动上买的,会给消费者更换甚至补偿,对业务员也要进行处罚。
大英工商所谢所长接受采访时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各种食品饮料时,首先要养成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习惯,一般较大商场都会定期检查,将过期产品撤柜。如果发现产品过期,可当场向商家反映,要求处理,也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举报。谢所长介绍,商家出售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是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给消费者经济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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