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江西一家公司在“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被取消,投诉至省财政厅后,因对省财政厅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而诉讼至法院(本报曾作报道),此案也是我省因政府采购引起纠纷的第一案。日前,云岩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云岩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2005年8月9日,原告江西特康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由我省招标公司组织的《县级医院医疗救治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第11包的投标,在8月11日公布的评标结果中,原告成为医疗设备采购11包的中标候选人。
同年8月15日,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参与投标的血球仪不具备预稀释功能,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对第11包要求为由,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9月8日,专家委员会、财政厅等部门召开评审会,经专家小组对测试结果复议一致意见认为,原告产品不具备标书要求,经复议取消第一候选人资格。原告在收到《复审复议结论》后,向招标公司递交了质疑书。9月15日,招标公司以专家组的解答回应了原告的质疑。9月16日,原告投诉至省财政厅。11月10日,省财政厅作出黔财采(2005)17号处理决定,责成省招标公司对第十一包采购项目再次组织评审,并以新的评审结果为最终结果。原告不服该决定,于同年11月15日将省财政厅告上法庭,诉请法庭判令财政厅撤销处理决定;判令被告撤销招标公司对原告作出的《复审复议结论》,恢复原告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省财政厅系法律、法规授权对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管、受理采购供应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于2005年9月16日收到原告的投诉,直至同年11月10日才作出“17号处理决定”已超出《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违反法定程序。而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一审判决省财政厅撤销黔财采(2005)17号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驳回江西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