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轶珺)由于高速公路设防不严,一名8岁男童入内玩耍,溺水于水塘里,父母遂将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款16.5万余元。
去年11月6日中午,南汇区汤某夫妇因未见8岁儿子在家,就出门寻找,儿子竟被发现溺死在高速公路南汇区某处主干道与下岔道之间的一水塘内。经调查,证实该男童属意外溺水死亡。2006年2月,汤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汤某夫妇认为,事发的下岔道尚未启用,暂时用铁丝网拦住,但铁丝门终日开启,任何人都能通过该铁门进入高速公路;被告在上述路段管理严重缺失,以致悲剧酿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5万余元。
被告上海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则认为,本案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该男童家长未尽监护责任。被告已尽到义务,事发的水塘是天然形成的;在封闭隔离的地方,隔离栏也常被人拆除,私自通行,对这种强行通行行为被告是没有过错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导致原告儿子溺水死亡的水塘属于高速公路的设防范围,被告负有管理义务。事发现场附近,被告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缺乏有效管理,与男童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然而,死亡男童年仅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负有安全教育的监护义务,故确定被告合理承担损失4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