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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晚报网4月14日讯:
村民反映:美兰区龙岐居委会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将进行换届选举,已经去世的股东,竟然有投票选举权。
龙岐联社董事会董事长高李兴称,已经去世的28名老股民,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也享有代为行使投票选举的权利。
蓝天街道办事处、美兰区农林局有关工作人员称,“肯定是错误的!”人死了,其投票选举和被选举权,也当然随之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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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世股东有投票权?
“董事会换届选举,死人竟然可以行使投票选举的权利。这件荒唐的事,就发生在我们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4月12日,海口市美兰区蓝天办事处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股东高丽花向本报反映。
高丽花称,1994年前后,原龙岐村委会由“城中村”改造为龙岐居委会后,所有制形式也随之改变为股份制式的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旗下拥有振兴市场(原龙岐牛龙排农贸市场)、龙岐物业综合大楼、龙舌坡市场等经济实体,每季度收入约为60万元。8个生产队的股东,按照劳动贡献大小,享受不同的股权分红:45周岁以上为10股,16-44周岁为9股,不满16周岁的为8股。股东代表大会为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可选举产生3年任期的9人董事会,行使常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
高丽花说,按照《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的规定,2006年4月16日为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选举之日。3月底时,董事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张榜公布了所有拥有选举权股东的名单。又过了一周,筹备组再次公布,28名已经去世的股东,也可由其财产继承人代为行使投票选举的权利。
“死人也能行使这种权利吗?”高丽花就此质疑。
拉票选举制造不公平
高丽花还说,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以下简称龙岐联社)第三届董事自2003年3月底上任后,没有按照《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规定,开过一次股东大会,分过一次红,公开过一次收支账目,连续3年,每年将近百万元的收入,均不知道用去做了什么。
昨日上午9时,一位村民带领记者,找到了位于海府路龙岐居委会办公大楼旁的张榜公布区。墙壁红纸上的参选人员,除了18周岁以上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的620名股东外,另有28名已经去世的可由财产继承人代为行使投票权的股东人员名单。
“我是拥有合法参选权的龙岐联社的股东,父母亲已经去世,最后由我合法继承了他们的股权遗产,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一个人同时可以投3张选票,代为行使投票选举权?这不明摆着让死人站出来说话吗?”龙岐联社一位股东发出了质疑。
“代为行使投票选举权,它不但为拉选票制造了空间,而且人为制造不公平,有失选举的公正性,应该立即予以纠正。”股东高丽花就此表达了个人的看法。
董事长
直系亲属继承股东股权
昨日上午10时,记者赶到龙岐联社采访。
龙岐联社董事会董事长高李兴称,在蓝天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龙岐联社2月份就成立了由蓝天街道办事处、联社董事会、联社监事会共17人组成的筹备组,介入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4月16日,每个生产队推选出两名候选人,4月底再从16名候选人中,最终选举出9人组成董事会,所有换届选举工作,将于月底完成。
高李兴董事长称,龙岐联社成立之初,就制定了761名股东“不增不减”的原则,因此,已经去世的28名老股民,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也享有代为行使投票选举的权利,筹备组将这些人列入投票人行列,依据就是《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关于个人分配股的规定:持股人去世后,所持股权由直系亲属继承。
高李兴董事透露,龙岐联社3个经济实体中,振兴市场的收入为5-6万元/季度、龙舌坡农贸市场为8万元/季度、物业大楼为2万元/季度,一年的总收入,均用于偿还龙岐联社自1997年以来拖欠的2000多万元工程款和银行贷款,发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1万元/月的工资。
“各生产大队都在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股东大会,所有的账目,我们也都在蓝天街道办事处和龙岐居委会的双重监督下公布。2004年,我们拿出24万元,用于股东发放红利,说我们‘不作为’,那纯粹是瞎说。”高李兴董事长就高丽花的说法,做出了反驳。
街道办
立即指派工作组去调查
《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曾就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如下规定:年满18周岁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每一位持股人,只有一票表决的权利。那么,这28名已经去世的股东,能否让继承人代为行使投票选举权呢?昨日下午,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龙岐居委会和蓝天街道办事处人员。
龙岐居委会冯主任称,自己刚到居委会工作一个月时间,没有参加此次换届选举工作,所以相关情况他并不清楚。
“这种事我还是第一次听说,死人也可以参加选举吗?这个问题,真的很值得我们去思考。”冯主任称,他将就此事咨询司法工作人员,然后再做决定。
随后,记者采访了蓝天街道办事处钟裕强主任。
钟主任明确表示,按照法律,死人肯定没有选举权。他会立即指派工作组人员介入事件的调查,并详细落实28名已经去世股东的情况,待了解清楚了事实,会就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向村民作出解释。
区农林局
人死了,肯定没选举权
昨日下午5时,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美兰区农林局人员。
美兰区农林局陈先生认为,龙岐联社董事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的!”人死了,其投票选举和被选举权,也当然随之消亡。
美兰区农林局张海生局长认为,只有活着的股东,财产继承给了继承人,并且办理了合法的继承法律手续,继承人受委托,才能代委托人行使投票选举权。如果是合法的继承人,且有合法的继承手续,但如果户籍不在龙岐辖区,也不能代为行使该权利。
人死了,肯定不能委托,委托只是活人的事,否则,代为行使人,将有可能歪曲委托人的意愿,这明显不合理,有失选举的合法公正性。我们将派人介入调查,张海生局长就此表态。
法律界
继承人不能代行选举权
海口市法律界人士王女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享有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法律关系上的主体资格,其权利能力终止。
下列遗产不能继承:
一、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政治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二、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三、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
四、承包经营权。《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是,被继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资本,应得的个人收益仍属遗产,可依法继承,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五、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由于政治权力无法继承,所以,龙岐联社已经去世的股东,不能由继承人代行投票选举权。(来源:海南特区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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