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于1994年在全国率先成立小区业委会,这些陆续成立的业委会一路走到今天,确实不容易。但近日有业主向晶报记者表达了对失职的业委会的失望和抱怨,这也说明,不少业委会的工作,确实存在改进的空间。
大多数深圳人都有很强的公民意识,作为业主,公民意识的表现在于,一是维护自身的权利,二是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公共事务——成立小区业委会,就是业主们公民意识的体现。 但是,如果业委会不能履行职能,业委会成员在当选后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就有悖成立业委会的初衷。
物管公司、业委会、业主之间的关系说简单就简单,只要有严密的规范、清晰的合同,物管、业委会都各司其职、中规中矩,就可以各方满意。但说复杂也很复杂,在物业管理、业委会和业主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物管公司可能为了节省成本而疏忽了相应职能,收了费而少做事。物管工作的成本、成效就需要由业主们共同选举出来业委会来履行监督职能。另一方面,除了监督职能外,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条例,业委会也有义务协助物管公司的收费、咨询工作,管理好小区的公共事务。
同时,业委会自身也需要外部监督,因为,个别业委会很容易同物管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间接损害业主的权益。此前,晶报报道过,福田一个小区的业委会主任黄某,借维权之名敲诈开发商16万元,而黄某和开发商“谈判”的砝码,就是裹挟了业主们的共同权益,牺牲公义、公利而换取私利,最后黄某得到的是法律的制裁。这当然只是个别极端的例子。
业委会在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起到的是“信使”的职能,业主对物管满意不满意,有什么困难和要求,物管工作存在哪些难点,如何改进等,都必须在第一时间传达到位,否则就会影响小区的管理。“信使”在传达这类信息时,自然会形成一定的权力,因为他有选择权,如何防止信息不被忽略或扭曲,不能仅仅指望“信使”的道德自觉和良心发现,更重要的是社区内的规则规范和监督机制,在业主、物管、业委会三者之间形成相互关联的监督链条。
没有工资奖金,业委会的工作具有较多的公益性,业委会能够得到的最高奖赏就是来自业主的敬佩和服务社区的成就感。富有成效的业委会工作,少不了业委会成员的公益心,另外也可以考虑给予业委会明明白白的劳动津贴,这取决于业主们的意愿。而业主热心社区事务,更是推动社区自治良性发展的内在动力。事实上,在业委会中,我们就发现了知名学者、机关公务员、企业高管的身影。
运行良好的业委会既呵护社区和谐也体现城市居民的整体素质,体现业主自主治理的能力和智慧。我们相信,业委会同业主之间存在的问题是局部的、暂时的。部分社区业主同业委会之间存在小分歧小摩擦也是正常的,完全可以在合理合法的规范内得到妥善解决,如定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们如果对业委会成员不满,可在业主大会上投票表决,按照法定程序更换不合格的业委会成员。(见A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