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国内最大的两家应用软件公司用友、金蝶因为员工跳槽问题又起争端。金蝶原西南区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廖建华跳槽用友后,金蝶提起劳动仲裁,上诉其违反竞业禁止有关规定,要求廖赔偿10万元。
随着企业竞争环境的加剧和对高级人才的渴求,因高管跳槽引起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 云集深圳的高新科技企业,当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这些烦恼。今年深圳市的1号议案就是“关于制定《深圳经济特区高科技企业竞业限制条例》促进创新城市建设的议案”。据本报报道,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对这一议案进行了初审。怎样做到既能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又能保护企业商业利益,已成为委员关注的热点。
竞业限制具典型的“双刃剑”特质,相信即使是那些受过其苦的企业也有心理矛盾:在人才流失时,禁令当然越细越好;但在引进人才时,显然又是限制越少越好。因此,竞业限制的立法工作一定要审慎。
从报道内容看,“1号议案”草案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员工跳槽到竞争性企业必须有不超过3年的竞业限制时限。”委员们对此表示了异议。但我想指出的是,问题的关键不在“时限长短”的适当,而是不应简单以把“人”当靶子来实现竞业限制。老话说:树挪死,人挪活。在“知识经济”时代,人才已成为重要生产要素。限制生产要素的流动,受损的当然是整个经济机体。
此外,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从业者的知识体系和职业技能也将聚焦于某一具体领域,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为其职业生涯投入了大量的学习成本。不允许跳槽到“存在竞争性关系的企业工作”?说句大白话,市场经济下没有哪个领域的企业会相安无事,这样岂非逼人转行?那么,他此前所有的职业储备都将成为沉没成本。一些城市大量出现“4050”(四五十岁)失业人群,就是因为他们的劳动技能不适应目前社会的需要,同时又转型太难。这对大多数靠工作实现安居生活的劳动者来说,也是极其苛刻的。
我还有一个担心:企业会否因此患上“立法依赖症”?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技术进步瞬息万变。如果员工3年内不许跳槽到同行那儿,几乎可“安枕无忧”了。因为3年时间足以让一些领先技术、商业秘密变得无足轻重了。事实上,企业本身有足够的责任通过专利申请、合同约束等其他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发展战略等机密。
举例来说,李开复闪电加盟Google后,微软向法庭起诉的理由就是:“李开复的行为违反了他当初被聘为微软高管时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也就是说,李开复违反的是他和微软公司之间的雇佣合约,而不是违反了某个专门的竞业限制条例。据报道,西方企业和雇员之间有严格、具体的雇佣合同。雇佣合同中,根据每个岗位的具体情况,对员工离职后不能去哪些行业、竞业竞争的期限多长等作出明确规定。员工一旦违约,公司根据雇佣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说到底,我们立法竞业限制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就应该注重研究企业合法权益的边界,哪些具体行为和结果会侵犯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