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记者李京华)乡村医生造成医疗事故,作为开办单位的村委会与乡村医生签订了免责协议,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医疗事故罪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乡村医生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而作为开办单位的村委会也被判决与佟某共同支付受害者家属赔偿金30余万元。
据法院介绍,2005年3月30日,乡村医生佟某在昌平区南口镇后桃洼村医务室内,在为一患者配制中药的过程中,违反医务操作规程,没有对所配制的中药进行复核,川乌、草乌严重超过规定用量的10倍,造成该患者于4月2日晚服用佟某配制的中药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昌平区医学会鉴定,此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佟某负完全责任。
事发后佟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死者家属向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佟某和该医疗室的主办单位村委会对此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未持异议,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而村委会拿出一份当初佟某开办医疗室时双方签订的一份协议,该协议上约定发生医疗事故由佟某自行负责,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佟某一直在以昌平区南口镇后桃洼村医务室的名义对外营业,而且在佟某的营业执照上,也是以后桃洼村医务室的名义登记,且法人代表是村委会主任,佟某为负责人,在佟某和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中也约定佟某每年向村委会交纳一笔管理费。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职务侵权主体的规定和解释,村委会应当对佟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佟某和村委会之间的协议,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即死者家属。因此在对死者家属的赔偿方面,村委会不能免责。在对死者家属赔偿之后,村委会可以根据协议向佟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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