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车祸,他变成“植物人”要离婚的“植物人”叫陈源,铜陵市人,今年38岁。2004年7月8日晚上,他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一辆小客车撞成重伤。经医院抢救,陈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成了“植物人”。他虽然能够睁开眼睛,也能吃一些食物,但却不能说话,也不具备认知能力,连自己的父母妻儿都认不出来。 司法鉴定的结论是,陈源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并被评定为一级伤残。之后,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肇事方向陈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陈源儿子的抚养费合计18万多元。为赔偿款,公婆与媳妇争夺监护权肇事方还未支付赔偿款,陈源的父母就和媳妇争了起来。陈源父母认为,这18万元赔偿款是儿子的救命钱,如果把这笔钱交给媳妇郑惠云保管,他们不放心。于是,陈源的父亲陈健生起草了一份由他代为处理陈源交通事故赔偿的协议书,明确由陈健生负责保管和支配这笔赔偿款,而郑惠云则应尽到作为妻子的义务。郑惠云看了这份协议书内容,顿时火冒三丈:“我是陈源的妻子,按照法律规定,这笔赔偿款理应由我来保管和支配。”因此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公婆和媳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健生就向铜官山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2005年4月26日,铜官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陈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郑惠云为陈源的监护人。这个判决,意味着18万元的赔偿款将由郑惠云来保管。但陈健生不乐意了,他认为,自打儿子成为“植物人”后,每天都是自己和老伴在照顾,儿媳妇郑惠云每周只来看一次,有时十来天才看一次,且“看看就走掉了”,根本没有负起监护人应负的责任。2005年7月11日,陈健生又向铜官山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郑惠云的监护人资格,变更他为陈源的监护人。
铜官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郑惠云在担任监护人期间,确实尽了一定的护理义务,但由于郑惠云既要上班又要照顾孩子,所以在照顾陈源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而陈健生行使监护权,更有利于陈源今后的治疗和生活,能更好地保护陈源的权益。2005年12月29日,该法院作出判决,撤消郑惠云的监护人资格,变更陈健生为陈源的监护人。矛盾升级,父亲代儿子起诉离婚对于陈源的治疗问题,媳妇郑惠云与陈健生之间的争议也很大。郑惠云要求为陈源办理出院手续,而陈健生则要求继续住院治疗。陈健生对记者说:“郑惠云想拿钱,就强行要让我儿子出院。我要救儿子,因此不给出院。”郑惠云则说:“陈源目前的治疗已经终结了,医生讲可以出院。换一个环境,也许对陈源更好。”她认为把陈源长期放在医院,甭说只有18万元赔偿款,就是180万元赔偿款也不够花的。郑惠云与公公陈健生之间的矛盾一步步激化。2006年元旦过后,郑惠云得知肇事方已将赔偿款支付给陈健生,便带着儿子来到陈健生家里要钱。因为言语不合,公婆和媳妇发生了冲突,扭打在一起。陈健生心想,“如果让儿子和媳妇离婚了,郑惠云不再是陈源的老婆,就没有理由再来找我要钱了,我就能集中精力把儿子护理好。”今年1月11日,他以陈源监护人的身份,代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郑惠云离婚。今年3月28日,铜官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植物人”离婚官司。法庭上,郑惠云说自己和丈夫的感情一直很好,丈夫出事至今,她不离不弃,公公无权这么做。她认为公公代儿子起诉离婚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独吞这笔赔偿款,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代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吗?代“植物人”儿子打离婚官司,陈健生究竟有没有这个权利?对此,我省法律界人士有自己的看法。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认为,这起离婚官司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是“植物人”有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第二是如果“植物人”有提出离婚的权利,这种权利又如何来行使?“植物人”的权利的提起,由于他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实际上是由监护人来代行他的一切权利。省律师协会会长蒋敏认为,陈健生作为监护人,他是有权利代表他的儿子陈源向妻子提出离婚的。从程序上讲,是合法的。但这里面比较复杂的问题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截至记者发稿前,铜官山区法院还未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