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野实习生杨叠)潼南患者周汝敏到医院就诊,得到一张“代码处方”。他持该处方到医药公司抓药,医药公司将内含超剂量的有毒中药卖给了他,结果周服用后中毒,致一级伤残。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医药公司与医院共赔偿周29万余元。
4味中药写成数码
2003年1月30日,潼南县居民周汝敏因脑溢血,到县人民医院做完左侧颅脑血肿清除术后,于次月26日出院后在门诊继续治疗。
同年5月,周在县医院门诊医生处,开了一张中药处方,有4味药写为数字代码。周妻持该处方到医院外的药店抓药,服用后未出现异常症状。
同月29日,陈又持该处方到当地明大医药有限公司抓药,该副中药含有严重超剂量的30克毒性中药马钱子,周煎服后出现抽搐症状。
但周家未予重视,又于9天后再持处方到明大公司抓药,服用后多次抽搐,到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患继发性癫痫(服马钱子中药中毒后抽搐)。
随后,周多次在潼南县人民医院、重医附一院治疗,共计损失326105元。2004年7月,周家起诉索赔。
药店医院共赔29万
去年1月,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周服用后的中药药渣,检出含有马钱子。去年4月,潼南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周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后续医疗、康复等费用3万至5万元;经审阅周的病历资料,其所用药物无扩大治疗现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明大公司人员依照无医疗单位盖章的“代码处方”抓药,配售远超过正常剂量的毒性药品,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责。潼南县人民医院向患者开具数字代码处方,未指明为何药,且又未交待注意事项,对周的身体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自己弄不清数字代码是什么,但持该处方多次在医疗单位外购药,出现抽搐后未能及时警觉,仍购买服药,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判明大公司赔偿260884元(含已支付的28000元),潼南县人民医院赔偿32610元。
明大公司不服上诉,市一中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