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地打工养家,妻子却红杏出墙,并和情人一起做起了诈骗的勾当。东窗事发后,妻子留下数万元债款人间蒸发了,债主搬空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后,一纸诉状又将其妻告上法院。这本是与丈夫无关的一起诈骗案,却硬是把这个老实巴交的汉子搭了进去,最终法院将他亲手盖的几间房子也给拍卖了。 原本幸福的家庭就这样变得支离破碎,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13年来,他带着一双儿女踏上了维权之路,然而,得到的却是一个令人诧异的治安调解书……
昨天,这名饱经风霜的汉子,带着用鲜血写成的“血诉”材料,来到本报,声泪俱下地诉说了他的不幸。
A
婚后聚少离多 日久夫妻情变
据男子介绍,他叫陶家超,今年56岁,是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东坎镇三友村人。1976年,退伍后的陶家超被安排在南京晓庄水泥厂工作。不久,他在家人的安排下认识了家乡滨海姑娘李爱芳,不久两人便结了婚。但由于在南京工作的陶家超每年只有12天的假期,婚后的日子自然是聚少离多。妻子李爱芳在一对儿女相继降临之后就变得不安分起来,寂寞的心逐渐靠近了与她同厂的会计孙训昌。1983年,两人便开始偷偷地同居在一起,而身处南京,为家庭奔波劳碌的陶家超对此却一无所知。
大约过了一年,陶家超听到了村里人关于妻子“在外面有人了”的风言风语,恰在此时,李爱芳却和陶家超商量要给孩子找个干爸,干爸的人选就是情人孙训昌。陶家超坚决不同意,他对记者说:“要是同意不就是方便他们俩了吗?”
然而,除了表示不同意外,性格懦弱的陶家超根本没有任何办法阻止其二人继续来往,村里人见了陶家超都指指点点,让他抬不起头来。陶家超一气之下干脆长住在南京,甚至放假时都不回家。见此情形,李爱芳干脆与孙训昌公开住到了一起,终日寻欢作乐,将陶家超和两个孩子都抛到九霄云外。陶家超的老乡们都嘲笑他:“你这结的是什么婚?”
B
妻子非法集资 丈夫债台高筑
陶家超本来以为,妻子只是给自己戴了绿帽子,将来等两人老了,妻子还会回到这个家。其实,更大的阴谋正在悄悄地逼近他。
1990年,李爱芳在孙训昌的唆使下开始骗钱,她加入自己工厂一个“打会”的组织。所谓“打会”就是把与会成员一个月的工资集中起来,发给组织里的某一个成员,一般能一次性拿到五六千,十几个成员轮流按顺序发放。大家彼此约定,谁都不能拿到钱自己私吞,必须要给其他成员出资。而轮到李爱芳的时候,她拿到钱后却突然消失了。
此外,李爱芳还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为由,用高利贷做诱饵向亲戚朋友借贷。到1993年,李爱芳共筹到了7万元,此后,她将这笔钱以孙训昌的名义借给村里的万态工艺厂。
当时的陶家超对此是一无所知,当然更没有从妻子这7万元借款里拿到一分钱。后来,从陶家超的一大叠文件中,记者见到了一份证明中有这样的一句:“请代我保密,不能让丈夫知道。”虽然这事李爱芳没让丈夫知道,但借的债却统统安到了丈夫的头上。
1993年9月3日,李爱芳离家逃债,只身前往上海。据说在那里她又骗了不少钱,并开始零星地“做生意”,偷偷地从家乡滨海县购买猪腿、卤肉等物品到上海去卖。不过,后来陶家超从到家里要债的人口中得知,李爱芳经常做无本买卖,批发猪腿不给钱,把猪腿等物品运到上海的运费也不给,自然,这些账又统统加在了陶家超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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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人间蒸发
法院无法执行
1993年年底,四个被骗人先后起诉李爱芳,要求她退还被骗的钱款。作为被告,外出躲债的李爱芳只出过一次庭。那是在第二庭开审前,李爱芳回滨海“做生意”,恰巧被债主遇到,当即被扭送到了法院。“本来说要拘留15天,那个男人帮她交了钱,就把她给放了。”陶家超恨恨地说道:“当时法院已经知道她涉嫌诈骗,还没有调查,派出所就放她走了!”
债主们在法庭上声称,被告李爱芳以无钱偿还为由搪塞,致使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处李爱芳偿还本金及利息。滨海县人民法院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判处缺席的李爱芳偿还欠款,并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还息。
判决生效后,李爱芳仍然没有露面,债主们又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鉴于李爱芳毫无还款诚意,又长期躲避在外,法院查封了李爱芳与陶家超居住的四间房屋中的两间。可李爱芳似乎人间蒸发了,陶家超想离婚都找不着人。在物价部门估价后,陶家超眼睁睁地看着住了十几年的房子就这样易了主人,实在是心痛不已。
陶家超将这两间屋子里面的东西全部搬到剩下的两间屋子里,但是这两间屋子也住不长,“人家想拿走就要拿走的”。同年11月,部分债主约好,一起来到陶家超家催要欠款,陶家超只好将所有能用的,稍微值点钱的东西全部让债主带走了。等人走完后,这个家已是家徒四壁,床、被子、椅子,甚至洗脸盆都被拿走了。从此,陶家超带着一对儿女过起了“流浪”生活。今天呆在妹妹家,明天就去弟弟家住。陶家超恨恨地说:“我这哪是娶老婆,分明是找了讨债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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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维权 只得一份治安调解书
“这个女人(李爱芳)跟别人同居10年,大把大把地借钱来花,出了事一转身就走了。而我呢,苦苦照料孩子,替她还债,她骗了人家的钱,逃得无影无踪,我一分钱都没拿到,为什么要我来还?”陶家超反复说着这句话。
陶家超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他收集了大量的材料,检举他老婆和情人等组成的一个诈骗团伙,并要为自己讨个公道,没有想到转眼10多年过去了,至今没有一个说法。早在1994年春节,一位县里的官员就跟他说“这事在县里解决不了”。陶家超解释道:“她表哥在我们滨海县算是个人物,所以我们在滨海找谁都没用。”接着他又到盐城市去找有关部门进行维权。
1995年2月,盐城市的相关领导批示要好好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批示到达滨海县公安局就莫名其妙地终止了。
8年后的一个春天,滨海县坎东派出所终于就此事进行调解,并出具治安调解书,但这份治安调解书却十分令人诧异,这份没有编号的调解书上有这样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但事实上,陶家超说自己根本没有见到孙训昌,孙训昌也并没有在调解书上签字。孙训昌的单位领导也只是说,当时派出所来单位要1500元钱,说是要了结此事,除了要钱他们根本没有人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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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当事人不愿调解应提出来
记者从陶家超提供材料中看到这是一份无编号的调解书。记者采访了出具这份调解书的滨海县坎东派出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告诉记者,他就是当年负责调查此事的负责人,他说,当时陶家超四处维权,县公安局要他们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妥善处理此事。他们也多次找到一些相关的人员,但由于一些证据不足,一直没有做出相应的措施。考虑到陶家超和孙训昌两人的矛盾,派出所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可能陶家超对结果不满意,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民警最后说,陶家超对调解书如有异议当时就应该提出来,他自己签字认可了。
“这么多年来,我四处奔波就要事情有个结果啊。”陶家超无奈地说。
为了将事情真相尽量还原,记者努力通过种种途径想找到陶妻和孙某,但到截稿时为止,一直未能联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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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陶没有为妻子偿债的义务
陶家超如何维权,有关部门在处理此事时有何不妥之处,市民遇到此类情况如何避免类似尴尬?就此记者采访了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虎。陈律师认为:如果妻子李爱芳在借款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应由妻子李爱芳的个人财产偿还,丈夫陶家超没有代为偿还的义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认定问题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在本案中,如果丈夫陶家超能够证明妻子李爱芳向亲戚朋友借款时,与债权人确有“请代我保密,不能让丈夫知道”的约定,那么妻子李爱芳所借款项就应该是与债权人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按照婚姻法的上述规定,这笔借款就应当以妻子李爱英的个人财产偿还,丈夫陶家超没有代为偿还的义务。
滨海县人民法院的缺席判决及其后的强制执行并无不当。而滨海县坎东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调解书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在本案中,陶家超和孙训昌之间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纠纷,不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陶家超收集材料,举报其妻子和孙训昌涉嫌诈骗,没有采取什么过激的手段,没有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秩序,也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于陶家超举报孙训昌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况,公安机关应该对其举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进入刑事诉讼的程序,而不是对陶家超和孙训昌进行治安调解。而且滨海县坎东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调解书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并且调解书本身无编号、案情表达不清、填写不规范,根本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完全是当地的公安机关逃避法定职责、滥用职权,企图借助治安调解的形式草草平息事态的一种表现。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弱势群体在面对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时,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很难切实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陶家超来说,虽然它有着“为什么要我来还?”的疑问,手里也掌握着“请代我保密,不能让丈夫知道”的证据,可是却没有也不知道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还看到滨海县公安部门存在着滥用权力的现象,对于涉嫌诈骗犯罪的举报材料置之不理,却出具了一份令人诧异的治安调解书,企图以此来平息事态,显然是达不到目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