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明知道是违规行为,证券公司服务部还是接受股民王先生的委托帮忙炒股,3年亏脱14万多元。王向证券公司索赔,市一中院近日终审判决:双方都有错,证券公司服务部负70%的责任,赔偿99331.62元。
2001年5月,王委托某证券公司双碑服务部人员熊某帮忙炒股,由熊自行决定证券买卖,结果亏损。王找到该服务部经理庞某,庞承诺由他本人代做股票交易,帮其扭亏,并出具“承诺书”,但仍是喊亏。至2004年7月,王共亏脱141902元,付股票交易手续费24319元。
王一气起诉至渝中区法院,要求该服务部还钱。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都明知这种证券代理买卖行为属禁止行为,仍从事该行为,双方都应承担责任。(记者杨野实习生 杨叠)
来源: 华龙网 2006-04-15 03:45 编辑: 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