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方写代码 药房抓错药 患者致伤残
法院判医药公司和医院共同赔偿29万元
本报讯
医院开药方只写代码不写药名,药房误解代码含义,抓错中药,导致病人服用超剂量有毒中药致一级伤残。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该医院和药房共同赔偿患者29万余元。
据市一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30日,67岁的周大爷患高血压住进潼南县人民医院。约1个月后,周出院,并在门诊继续治疗。当年5月23日,周爷爷又到该院门诊治疗,医生为他开了一张中药处方,其中有四味中药没有写药名,只写了数字代码。周爷爷的老伴没在医院抓药,而是拿着药方到外面的药房抓药。服药后,他没有出现异常。于是,家人继续用这张药方抓药。
同年5月29日,周爷爷的老伴照例拿着这张药方到潼南县城的一家医药公司抓药。谁知,这次抓回来的中药含有严重超剂量的毒性中药马钱子。周爷爷煎服该副中药后,出现抽搐症状,但这没引起他们的注意。大约隔了10天,周爷爷的老伴再次到该公司抓药,周服用后多次出现抽搐症状,并于当年6月12日住进该县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患继发性癫痫(服马钱子中毒后抽搐)。
此后,周爷爷多次住院治疗,各种损失达32.6万元。尽管周爷爷已先行得到了2万余元的补偿,但这并不能弥补他的损失。2004年7月,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医院和药房赔偿经济损失。但医药公司及县医院认为周的损害后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且他自身有疾病,不愿赔偿。
去年1月,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周爷爷提供的中药药渣,查出有马钱子。同年4月,经法医鉴定,周的伤残程度为一级,需终身护理,续医疗、康复等费用3至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药公司对应当拒绝调配的无医疗单位盖章的含代码的处方进行了调配,出售远超正常剂量的毒性药品,致周爷爷中毒并发生继发性癫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该县人民医院开出数字代码处方,也未指明为何药,且又没交待注意事项,也应对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周爷爷在不知数字代码为何药的情况下,持该处方多次在医疗单位外购药,在出现抽搐后未能及时警觉,仍购买和服用该中药,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医药公司赔偿26万余元(含已支付的2.8万元),县人民医院赔偿3.2万余元。医药公司不服判决,以周爷爷是因其他疾病住院治疗,其伤残与中毒无关,且原判决所划分的赔偿责任不合理等为由上诉至市一中院。日前,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记者易守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