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小陈是单位的临时工,不幸患上尿毒症,面对巨额医疗费,他傻眼了。一没跟单位签合同,二没有购买医疗保险,小陈还能报销医疗费吗?近日,江宁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34岁的小陈称,2003年8月,他进入某汽车维修公司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 2004年4月,他被诊断为尿毒症,同年7月进行了换肾手术,用去医疗费159742.4元。自2004年5月起,公司不再给他发工资。他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书,退还押金2000元,补发工资24000元,报销医疗费133756.7元。公司辩称,公司作出的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撤销;公司也从未收取过押金;至于补发工资应以每月960元计算;而医疗费仅有发票,未提供病历、处方,故不同意报销。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陈跟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他应享受劳动者的正常待遇。小陈患尿毒症后,医疗期限为6个月,按相关规定,职工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赔偿小陈提前解除劳动的损失,退还押金2000元,补发每月960元工资及其病假津贴共计8640元。另外,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应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其中97156.4元可以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