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一个月前,锦绣江花小区住户马某将车停放在一住宅楼下后离开,不料被楼上住户失落的花盆砸伤,没想到,马某却找不到愿意赔偿这个损失的人。昨天,宁波市江北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
砸伤车子的是4楼的业主张某,当时,张某向马某承认了砸到车子的事实,并联系了修理厂。
但当马某将汽车修理费发票送到张某家里,要求给予全部的赔偿时,却遭到了张某的拒绝。于是马某将张某送上了法庭。
“如果车子停放在物业规定区域内,物业管理方面也存在过失,因为物业没有考虑到在阳台下停车的风险。”张某说,“因此,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一半的损失费。”
但张某要求追加物业公司为第二被告这一请求,法院不予以考虑。“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车子可以停放在小区道路,不管有没有划过区域,”宁波永成物业管理公司的齐主任表示,“至于划定区域停车的风险性,这不应该成为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因为什么事情都存在风险,我没有理由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