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索赔300万元未获法院支持;厂家使用剧照也算侵权
本报讯记者鲁钇山报道: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著名演员赵本山一纸诉状把广州的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和一家音像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赵本山胜诉,两公司须向其赔偿人民币7万元。
发现被侵权,索赔300万
据悉,2004年上半年,赵本山发现:广州花都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SVCD、SDVD产品广告上印着他的大幅照片,同时标注“随机赠送赵本山小品精选”等文字。赵本山认为,这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生产“小品精选”碟片的音像公司都未获其授权,因此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音像公司告上法庭。赵本山表示,在中国电子电器行业里,他只许可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集团公司使用其肖像。但广州这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做法让中科诺公司误以为他“不守信用”,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思想负担,因此索赔300万元。
一审:用剧照不侵犯肖像权
去年5月10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判赵本山败诉。花都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电子科技公司生产的影碟机上使用的并不是赵本山本人的肖像,而是他在小品表演中的剧照,版权应属于辽宁音像出版社和被授权发行该VCD的广州某影视发行公司。赵本山在小品中扮演的角色形象和造型,并不是其个人形象在客观上的再现,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上诉:让人误会他在做广告
去年8月4日,本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赵本山的上诉状中写道:“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头像,是上诉人在广大观众中的特有形象,已经深深烙在广大观众的心中,公众只要看到上诉人的这些‘剧照’就能一眼看出是赵本山。因此,上诉人在观众心目中的认知程度极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观众在观看其节目的时候,并不关心他扮演什么角色,而更多的是去看赵本山本人。消费者看到碟机包装盒上的头像,就会想到上诉人在为该产品做广告。”
二审判决:赔偿7万
昨日,广州中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涉案的电子科技公司和音像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产品外包装盒、宣传彩页上以及有广告语言的碟片片芯图案上使用与赵本山肖像有关的作品,构成对赵本山肖像使用权的侵害。但对于赵本山索赔300万元的请求,该院认为赵本山提供的书面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支持。根据如上情况,广州中院最后判决两公司赔偿赵本山人民币7万元。(日京/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