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局获悉,我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必须留出足够的社区用房,标准为每100户15平方米。
日前,该局下发通知,要求各规划分局在办理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的规划手续时,须在《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做出上述明确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给社区组织,作为社区组织工作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