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红旗武长鹏)邻地的苹果树枝伸进自家麦地,影响小麦收割,陈爱荣将“过界”树枝折断后,警方人员把她送进看守所度过了58天,之后因证据变化将其无罪释放。2006年4月11日,陈爱荣申诉至宿州市检察院,获得了国家赔偿。 初次估价被捕入狱
陈爱荣是宿州市桥区某镇的农民,她家的几亩小麦地紧挨着李承宽家的苹果园,苹果树枝叶繁茂。2004年6月,苹果树枝伸进陈爱荣家地里,靠近李家地边的小麦,大型联合收割机无法收割。6月10日,陈爱荣下地割麦时,将邻界的38棵苹果树枝条折断。
陈李两家发生纠纷后,李家到派出所报案。宿州市桥公安分局随后委托宿州市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折断果树的经济损失进行估价。2004年6月30日,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估价鉴定,38棵苹果树当年损失为2432元;被毁果枝5年能够恢复正常结果,5年间接损失为14105.60元。由于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当年8月1日,公安机关对陈爱荣刑事拘留。8月12日,区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陈爱荣批准逮捕。再次估价无罪释放
陈爱荣认为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过高,不能接受,要求重新估价鉴定。2004年9月17日,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复核裁定结论,该鉴定按照38棵秦冠苹果树受损枝条对其产量的影响,确定复核裁定标的的年净损失为190元。种植苹果树的折现率(收益率)为6%%。根据果树被损情况分析,4年后可完全消除受损后果。这样,损失价格最终确定为658.37元。由于损失数额太小,陈爱荣的行为达不到定罪的数额标准,2004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释放陈爱荣。2005年12月,桥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案件。错误羁押获得赔偿
随后,陈爱荣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在遭到拒绝后,2006年1月6日,陈爱荣向宿州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宿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即便证据没有发生变化,陈爱荣的行为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而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及现场勘查来看,李家的苹果树已生长12年至13年,树枝已严重影响相邻庄稼的生长,侵犯了陈爱荣的合法权益。李家本应主动将伸进别人地里的树枝砍掉,陈爱荣将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树枝折断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陈爱荣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2006年4月11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责令区检察院赔偿陈爱荣错误羁押赔偿金人民币4521.4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